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委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了近二十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同时废止。新管理办法施行后,针对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一些单位对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存在一些疑虑,对此,市残联相关工作人员对新保障金政策实施后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解答。
问:什么是残保金?
答: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对象包括哪些?
答:征收对象为本市行政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问:新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包括哪些?
答: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必须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二是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必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问: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问:何种情形可以免征保障金?
答: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问:残保金如何申报审核?
答: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含工资发放单的原始记账凭证(含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向与财政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问:残保金如何征缴?
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扣缴;企业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缴。
问:残保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征收机关负责催报并追缴保证金。如仍未缴纳的,由残保金征缴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用人单位对责令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公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公诉,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