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问题分析
6月30日,市政府官网公布《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方案。《办法》明确规定,强制征收行为需由市政府申请法院执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搬迁补助每户2万~3万元
根据《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其所有权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补助和奖励。建筑面积100㎡以下(含100㎡)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面积100㎡以上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15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3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45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的搬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另外,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工厂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搬迁或报废的费用通过评估并审核的方式确定。
过半被征收人不满补偿方案,须听证
《办法》提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对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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