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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7-07-05 13:34:3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

  2016年5月23日,省长于伟国签署省政府令,公布《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综治办、法制办、卫计委、公安厅、司法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保监局负责人就《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目的:一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频发的医疗纠纷不仅直接打乱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使医患双方都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因此,通过立法,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公正、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是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医患双方都要考虑,不能有所偏废,或者重此轻彼。发生医疗纠纷时,既要保护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骨干力量。为方便广大群众就医看病,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这就要靠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来保持和维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要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不能破坏良好的就医环境,妨碍医务人员的正常执业,影响其他患者就医。

  四是将“五位一体”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201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构建以“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把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纳入依法化解、规范处置的“路径图”,对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起到积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制定本《办法》,对我省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提升和固化,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问:《办法》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办法》全文六章共六十条,分为总则、预防、处置、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六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加强医疗纠纷预防;

  (三)明确医疗纠纷处置措施;

  (四)建立健全协商调解机制;

  (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六)明确法律责任。

  问:《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是什么?

  答:维护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近年来,我省以创建“平安医院”为抓手,积极构建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主抓,公安、宣传、司法、民政、工商、保监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此,《办法》将“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同时,《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负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发生医疗纠纷时,前往医疗机构参与纠纷处理甚至吵闹、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主要是患者的亲属、好友或者同事,这些人大多与患者同属于一个地方或单位。而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对其本乡本土的这些人员比较熟悉,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疏导、解释以及劝返工作,具有先天的优势。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的这些优势,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起到良好的效果。

  问:《办法》对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有什么规定?

  答:新闻媒体报道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失实报道。

  医疗纠纷发生后,有极个别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时,为追求新闻效果,吸引公众注意,未经调查核实,片面地进行宣传报道,不仅没有对医疗纠纷的依法处理起到舆论监督作用,反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全面、如实报道医疗纠纷,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作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性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问:《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是什么?

  答: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卫生计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价格、信访、保监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