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东营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活动,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农场),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经认定的各类家庭农场。
第三条 申报市级示范农场或已经认定为市级示范农场的家庭农场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市级示范农场的认定,并对市级示范农场实行动态监管。市级示范农场认定,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公平、择优认定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参加市级示范农场认定,必须是注册时间1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熟悉有关农业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能力、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管理能力,并采用先进实用生产技术。
(二)规模适度化。经营规模相对稳定,生产经营用地相对集中连片,承包期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1.种植业:从事粮棉作物生产的,经营面积300亩以上;从事露天瓜菜、林果、花卉、中药材生产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面积30亩以上;从事苗木生产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2.畜牧养殖业:从事生猪养殖的,年存栏能繁母猪20头(自繁自育)以上或育肥猪200头以上;从事奶牛养殖的,年存栏奶牛50头;从事肉牛或肉羊养殖的,年存栏肉牛100头以上或肉羊300只以上;从事禽类养殖的,年存栏蛋鸡1万只以上或肉鸡1.5万只以上或肉鸭5000只以上。
3.水产养殖业:从事淡水养殖的,淡水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从事海水池塘养殖的,水面面积200亩以上。
4.综合类: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农场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三)管理规范化。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尤其是主要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种子等)建立详细的进出、使用台帐。建立基本的会计核算制度,有较为完整和规范的财务收支记录,能够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四)生产标准化。农场生产设施设备及配套齐全,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农产品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建立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经营市场化。农场注重品牌培育,有自身注册商标,或有可使用的品牌,品牌化经营程度较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同超市、配送中心、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有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六)效益综合化。农场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提升明显,对周边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和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行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符合循环农业、生态农业要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营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见附件1);
(二)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
(三)农场工商登记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
(五)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注册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证明材料;
(九)所在县区农业局、示范区管委会推荐文件。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市级示范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具备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规定要求,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区农业局、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县区农业局、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将审核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局。
(三)评审认定。市农业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评定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对县区、示范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拟定入选名单。
(四)公示公布。经拟定的市级示范农场将在黄河三角洲(东营)高效生态农业信息网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市级示范农场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示范农场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局、示范区管委会对照标准每年对市级示范农场复查一次,并将复查表(见附件2)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市农业局复核。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东营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农场认定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年审复查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东营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称号,且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按规定优先享受市级出台的有关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并按照省、国家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有关规定和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市级示范农场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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