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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7月实施

时间:2020-12-23 12:06:1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7月实施

  6月23日,记者从质检总局了解到,《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官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出口企业应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

  粮食安全与金融安全、能源安全一道被列为国家经济发展“三大安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与粮食安全密切相关。随着贸易形势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特别是随着进口粮食突破亿吨,进口粮食中截获大量检疫性有害生物,不断发现种衣剂污染、真菌毒素、未批准转基因等安全卫生问题。

  为及时总结近年来中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实践与经验,巩固中国粮食检验检疫国际多边、双边合作交流成果,更好地履行“保安全、促发展”职责,质检总局组织对原粮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与此前实施的相关办法相比,新办法重新界定了粮食的概念。此前实施的相关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新办法则明确,只有同时满足粮食“非繁殖用”“用于加工”,才属于其管理的粮食范围。新办法还增加油料类,明确将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作物籽纳入管理。另外,新办法管理的粮食不包括粮食加工产品。

  与之前相比,共七章61条的新办法内容更为丰富,新增第四章“风险及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等内容。针对进境粮食流程长、环节多、风险高的特点,新办法将建立全流程的'风险监管制度,粮食风险管理、源头管理、过程管理成为新办法的强调重点。

  新办法拟通过准入制度、检疫许可制度控制源头风险。准入制度指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官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也就是要求输出国官方承担源头管理责任。检疫许可则是要求,已准入粮食输往中国前,还需申办检疫许可,明确出口企业应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

  除了在源头上建立准入制度,风险监管制度还包括:通过指定口岸、指定加工厂和疫情监测制度控制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加工过程风险;通过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监测等风险管控措施提高进出境粮食风险管控能力。

  新办法还突出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并将境外输华粮食加工储存企业纳入监管,特别强调了企业在粮食储运、加工、进出口等环节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与责任。结合企业管理水平、诚信水平,对境外出口商和加工仓储企业、境内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备案、分类管理等措施,落实企业责任,明确违规处罚。这既是此前进口粮食必须定点加工的延伸与发展,也是对近年来进境粮食双边议定书成果的确认与巩固。

  与老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重新界定了粮食的概念。原《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新《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新办法不仅限制“非繁殖用”,同时还明确应“用于加工”,只有同时满足才属于新《办法》管理的粮食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增加油料类,明确将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作物籽纳入管理,且新《办法》管理的粮食不包括粮食加工产品。

  二是突出强调粮食风险管理、源头管理、过程管理的特点。新《办法》针对进境粮食流程长、环节多、风险高的特点,将进境前检疫准入、检疫许可,进境时指定口岸、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检测,进境后定点加工、疫情监测作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重点,建立了全流程的风险监管制度。

  三是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并将境外输华粮食加工储存企业纳入监管。新《办法》结合企业管理水平、诚信水平,对境外出口商和加工仓储企业、境内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备案、分类管理等措施,落实企业责任,明确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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