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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22 14:27:1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漯河市关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把一些城中村的建筑进行改造,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漯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

  本办法所称旧城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房屋破旧、生活环境差,影响居民生活的区域。

  第三条 漯河市政府统筹制定全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工作目标,成立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两改”办),负责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旧城区、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内涉及市直、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开发改造需要做好征收、征用、搬迁配合工作。

  第四条 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依法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是经漯河市“两改”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现状村落集体建设用地,可享受政府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 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旧城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科学编制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编制过程中,可按照拆一建三的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并区分不同地块灵活掌握。提高容积率的意见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报市“两改”办审核,经市规划联席会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要根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充分听取居民(村民)的意见,编制改造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实行规划预审批制度,凡通过预审批准的项目,可先行申请办理后续有关建设手续,并及时依法完善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条 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要合理规划公共绿地、环卫设施、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内的现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区两级公益建设项目外,全部用于城中村开发改造,不再审批与城中村开发改造无关的项目。整合零碎、不规则地块,进行整街坊开发建设,在满足城中村改造后,剩余土地可按照规划要求另作它用。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漯河市政府依法收回,优先保证安置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剩余土地由市政府通过招拍挂供地。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原属于集体性质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受年度指标限制。

  城中村改造中的农用地转用,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商住用地供应量,达到供小于求。确定土地招拍挂价格时,应参照同区域旧城区和城中村土地整理价格。

  鼓励、引导开发企业通过改造旧城区、城中村取得建设用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旧城区、城中村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由市“两改”办出台指导性意见,各区自行编制旧城区、城中村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两改”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旧城区、城中村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征收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十七条 城中村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群众工作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方式进行,即先由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然后将决议公开、结果公开。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在旧城区、城中村实施征收前,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备案,征收后统一收集整理,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灭籍手续。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被征收居民或村民的安置住房和公共用房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用房的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村民的安置房和公共房必须在集体建设用地和报批后的农用地上建设。村民集体组织可以选择采取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也可以选择先划拨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使用权。选择出让方式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市政府有关市区土地收入分成的规定办理。选择划拨方式的,由市政府直接划拨给享有划拨使用权的村集体或符合划拨名录的单位。选择先划拨后出让的,应提前测算土地变性补交数额,由出资人将该款项打入区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土地变性使用。

  各区土地出让金收入,应全部用于被征收群众的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和就业工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项工作。

  2.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单位收取的.其他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3.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和开户费免缴,初装费按成本价收取。

  第二十条 旧城区、城中村开发改造中配套建设商品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区土地收入分成的规定办理。各区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用于被征收群众的补偿安置、原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工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项工作。

  2.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全免。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单位收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3.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和开户费免缴,初装费按成本价收取。

  4.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安置房视为保障性住房,当安置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达到5%,开发建设商品房时,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达不到5%的比例要求时,应达到配建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应区分不同区域,在充分核算的基础上,如果开发成本过高、不能实现平衡的,区政府可将该项目本级净收益的30%—50%,用于补助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有城市规划道路的,道路征收和建设成本一并纳入该区域改造成本统一核算,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另行出台政策。

  第二十二条 实施城中村“撤并改”后,其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由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村民依法转为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城市低保待遇和保障性住房等社会福利。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实施开发改造的城中村,应先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同意实施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办(镇)、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

  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申请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拟定改造方案。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对拟定的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实施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讨论意见对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两改”办,经市“两改”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开发改造的旧城区,由区政府(管委会)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听取居民意见,拟定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经现场公示、征求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实施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报市“两改”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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