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
1、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什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2、什么是晚婚、晚育?
法定婚龄推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6)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4、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规定限制:
(1)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2)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批准再生育的;
(3)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违法收养子女的.;
(7)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8)夫妻一方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简称“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6、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建制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指标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7、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什么时候才能怀孕?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经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怀孕生育。
8、涉外婚姻生育有何规定?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外,其生育政策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9、收养孩子有哪些规定?
《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按超生处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享受优惠待遇有: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实行晚育的职工,除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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