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答: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沪价费〔201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平稳实施两年以来,取得了积极作用,既规范了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疏导了养老机构收费矛盾,也维护了广大入住老年人的权益。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需求评估等行业管理政策与收费政策还不协调、成本调查制度尚不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此,自今年年初起,市物价局、民政局通过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议、网上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暂行办法》,制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修订后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有何调整?
答:本次政策修订工作遵循了三项原则:对接国家养老管理政策;对接本市管理实际;对接行业发展方向。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养老服务成本内涵,规定养老机构定价成本中不包含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增加保基本养老机构每年上报并公示财务收支情况等内容,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二是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对养老机构与住养老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有关收费事项进行补充完善,增加定期提供费用清单等规定,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增加养老机构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四是建立完善政府保障机制,坚持政府投入与购买服务相结合,增加保基本养老机构运营发展给予必要财政补助、对接本市统一需求评估、提高本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能力等内容,体现政府保障基本养老责任。
3、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如何管理?
答: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分层、分级管理的方式。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4、什么是保基本养老机构?保基本养老机构制定和调整服务收费应如何操作?
答: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名单由民政部门按照《关于保基本类养老机构名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动态公布。目前,本市第一批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共235家养老机构,已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名单市民可在市民政局网站上查询。
保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其中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由保基本保养老机构按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养老机构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征求入住老年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5、其他养老机构收费该如何确定?
答: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6、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如何计收?合同期退养如何收费?有无调价幅度和频次的规定?
答:床位费和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膳食费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代办服务性收费按次或按月计收。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护理服务内容、专业能力要求以及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次,保持服务收费水平相对稳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两年,其他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调整间隔可在合同中约定,间隔也不少于两年。膳食费应充分考虑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且提前一个月告知老人和家属。
7、老年人如何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哪些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可实行优惠?
答:老年人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要进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登记标准的老年人可办理入住。其中,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优待优抚政策规定的老年人可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免费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政府对养老机构有何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要求,有关部门应加大养老服务投入,对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运营发展给予必要的补助。本市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本市养老机构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9、哪些价格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
答:养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保基本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9、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0、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二)养老机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10、哪些违法经营行为应予以查处?
答: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一)资质认定不明确,或与提供资质不相适应提供养老服务的;
(二)软、硬件设施或服务不达标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服务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约定服务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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