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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亮点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使内蒙古自治区的牛羊屠宰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也是管理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农牧业主管部门后出台的全国第一部规范牛羊屠宰管理的省级政府规章。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内蒙古牛羊屠宰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依法规范我区牛羊屠宰活动、提升牛羊屠宰行业整体水平、提高牛羊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定位
畜禽屠宰一头连着畜禽养殖,一头连着肉食品消费,是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摆上百姓餐桌前的关键一环,也是监管效率最高的一环,事关肉食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养殖环节是源头。但目前现状是,我区的畜禽养殖仍以散养为主,源头监管数量大、任务重,单纯从养殖环节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相当困难。一个有效管用的办法就是通过管好畜禽屠宰场,将问题产品堵在屠宰场门外,防止流向餐桌。因此,畜禽屠宰监管就像足球场上的门,各级兽医部门就是守门员,如果这道门把不住,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就大,发生肉食品安全事件就不可避免。
全区畜禽屠宰监管的总体思路:以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为基本原则,以优化布局、提质升级、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首要任务,以推进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为主攻方向,不断增强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加快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努力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和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我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状况
我区屠宰行业面临的形势与全国基本相同,行业准入门槛低,规模小、同质化高、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我区屠宰行业的特点是以牛羊屠宰为主,全区屠宰企业712家,其中生猪208家,牛羊466家,禽类32家,其他6家,牛羊屠宰企业占65%。现有牛羊屠宰企业466家中,规模以上企业仅占14%,多数屠宰企业仍为半机械或手工屠宰,作坊式屠宰场点大量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多数屠宰企业实际屠宰量不到设计屠宰能力的1/3;收费代宰现象普遍,屠宰企业代宰比例高达75%,管理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行业规划和标准体系不健全,行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缺乏,企业兼并重组和标准化建设推进难度大。
《管理办法》的四大亮点
《管理办法》在事前指导和提供咨询、改革检验检疫制度、实施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小型牛羊屠宰厂(场)设立条件等4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由于屠宰厂(场)设立专业性强,《管理办法》规定了建厂前相关业务部门提前介入,给予指导和提供咨询。《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厂(场)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建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快了建设进程,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改革检疫检验程序,认真落实屠宰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关于检疫检验制度,落实屠宰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的规定是全国首个用政府规章的形式要求牛羊屠宰厂(场)对牛羊产品自检,官方抽检的省份。改变了过去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有违《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基本法理,改变了各级政府大包大揽的现状,减少了行政资源的浪费。通过这一措施,理顺了牛羊屠宰厂(场)和监管机构的责任关系,进一步明确了牛羊屠宰厂(场)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三)首次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牛羊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牛羊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首次明确了小型牛羊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为了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食用牛羊产品问题,《管理办法》规定了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苏木乡镇以下)供应牛羊产品的小型牛羊屠宰场。并且为了使屠宰场的设立有可操作性,同时规定了设立小型牛羊屠宰厂(场)所需的具体条件。下一步自治区农牧业厅还将比照小型牛羊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对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做出规定,这样就彻底改变了多年来全区没有设立小型屠宰场所需条件的状况。
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下一步重点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办法》的宣传,让《管理办法》深入人心。广泛普及肉食品消费常识,发动全社会监督肉食品质量安全。要有计划地对畜禽屠宰监管人员、从事畜禽屠宰和其他相关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各级畜禽屠宰监管人员、屠宰企业负责人要认真领会和掌握《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畜禽屠宰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是制订和出台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各项细化管理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管理办法》,认真梳理各项工作,积极研究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畜禽定点屠宰场官方兽医巡监抽检操作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疫检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肉品品质检疫检验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等配套管理办法,依法对牛羊屠宰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屠宰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真正将《管理办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