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最新“营改增”政策

时间:2017-05-24 编辑:詠雯 手机版

  沈阳5月1日起二手房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增值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为所在区、县(市)国家税务局,部分纳税人增值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为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营改增

  最新营改增政策23个热点问题解答

  一、本次营改增试点涉及新增的行业有哪些?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的执行时间?

  本次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营改增试点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四、文件对增值税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两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七)、(八)、(九)、(十)款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若干种应税行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六、纳税人的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七、文件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何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进项税额的范围。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八、文件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何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新文件增加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四)、(五)、(六)中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明确了(四)、(五)所称的货物的定义。

  九、上海适用的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十、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原营业税计算方法有何区别?

  根据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例: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420万元。

  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

  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

  十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十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十三、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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