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6年最新国防交通法草案
在4月2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国防交通法草案(下称草案)被提交审议,中央军委委员、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对草案做了说明。
据悉,这是党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国防立法,此前,该领域内只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予以规范。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赵克石说,主要问题包括四个方面: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但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国防交通潜力难以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
为解决上述问题,原总后勤部等11个部门联合起草了草案送审稿,于2013年4月28日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并于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修改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赵克石介绍,这部法案目前的立法总体思路是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并处理好与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的关系。
草案共有57条,分为总则、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
国防交通法草案中部分与个人相关的内容
根据草案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的义务。
草案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涉及民用运载工具的部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民用运载工具登记管理部门和建造、购置人了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建造、购置、使用等情况,有关公民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完成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附则部分还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国防交通法草案: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草案》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国防交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战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战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国防需要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重大问题。
国防交通法草案:县级以上政府可征用民用交通
4月25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通报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国防交通法草案 遵循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的原则
国防交通法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国防交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战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战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国防需要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重大问题。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最新国防交通法草案】相关文章:
解读2016年慈善法草案「最新」02-21
2015慈善法草案最新解读02-21
2016年国防交通法草案有和看点?03-02
2015慈善法草案焦点最新解读02-21
专家解读2016年慈善法草案最新亮点02-21
中医药法草案解读01-29
解读2016年慈善法草案「亮点」02-19
专家解读2016年慈善法草案02-19
代表委员解读慈善法草案201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