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面实施营改增细则和配套政策

时间:2017-04-13 编辑:詠雯 手机版

  在今年“两会”期间,大家就获知一个重大消息,即今年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多份文件,“营改增”全面推开。

2016全面实施营改增细则和配套政策

  《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

  其中,大家比较关注各行业税率、征收率的问题,《实施办法》是这样的规定的: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除前述几项外,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对兼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计税方法、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事项作了明确。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40个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税时间以及个人销售房产等优惠政策。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4个项目和免税的6个项目做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附件中发布的几份文件,对全面“营改增”的试点实施办法、有关特殊事项、过渡政策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政策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请大家关注和学习。同时,中华会计网校也将会在会计实务系列课程中推出“营改增”相关辅导,网校名师会详细讲授全面“营改增”的相关知识和政策要求。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公布 个人房产出售税费缴纳问题明确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多份文件,“营改增”全面推开。

  《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个人房产出售税费缴纳问题,《规定》中做出以下具体安排: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这意味着,过渡期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完全平移了现行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政策。目前来看,这种政策的平移并不会带来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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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是对应税商品或者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依据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在多个环节缴纳,逐环节缴纳,逐环节抵扣。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并且是对法定增值额纳税,而不是对理论增值额纳税。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营业税为价内税,因此营业税要以收到的全部价款计算。

  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一直并行。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多份文件,“营改增”全面推开。

  “营改增”的工作就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营改增”的历程。

  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

  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国务院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至此,所有营业税所涉行业均完成“营改增”转变,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这场历时4年多的“营改增大运动”,马上就要收官了,那么就来聊聊我国全面“营改增”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细化,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服务,不能进行抵扣,而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营业税项目也不能抵扣,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复征税的问题不能解决,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会阻碍市场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营改增”的实行,使得投资人的投资能够部分抵扣,调动其投资的积极性。另外“营改增”的最大特点就是税负的减少,由最开始的上海试点看,大约九成的纳税人税负降低。虽然期间有小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呈现上升趋势,但是这是“营改增”大趋势下不可避免的过渡期,“熬过”这段时期,这些“营改增”行业必定会享受到减税的利益。因此在全面“营改增”的过渡期,相关部门还应该妥善制定相关政策,切实考虑到所有纳税人的情况,真正做到确保税负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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