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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时间:2021-02-25 14:09:5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4月1日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严厉的信用约束和各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

  根据办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4月1日起,十类企业失信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

  昨天,记者从台州市市场管理局了解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其中,以下十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那么,被列入“黑名单”有啥后果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能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今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办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严厉的信用约束和各政府部门联合惩戒。

  3月31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目前我省有14万多户企业因未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连续3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又未补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我省14万多户企业因未年报进“异常名录”

  据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局局长王小庆介绍,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共有48万多户企业,其中有14万多户企业因未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2015年度的企业网上年报正在进行中,至今年6月30日结束,还未年报的企业近40万户。“今年是网上年报的第二年,如果连续三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又未补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我们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据介绍,近日就有一家技术企业找到工商部门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该企业因平台审查不过关,无法开设网店。

  ◎企业失信违法行为将触发连锁监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不仅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还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王小庆表示,这个机制完善后,企业违法行为将会触发行政机关间的连锁监管,比如说提高对违法企业抽查的频次和几率,比较严重的会限制它进入某个领域市场,比如药品食品,对人身财产安全比较重大的领域,包括个人从业资格和从业资质也会受到限制。

  王小庆表示,工商部门将协同各级行政部门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从严管理,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代表;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还有诚信市场认定。

  10种失信行为将进“黑名单”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4种情形将进经营异常名录

  ●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年报义务

  ●未公示即时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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