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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补贴政策公布「附全文」

时间:2023-02-22 18:40:30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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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新能源补贴政策公布「附全文」

  4月1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修订)》(下称《政策》)正式公布。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为了满足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比亚迪已经在悄悄改油箱了。”

  比亚迪之所以改油箱,是因为《政策》规定:插电强混满足完全补贴条件之一是 油箱容积小于或等于40L,不过,即便将油箱改小,比亚迪目前的几款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仍不能达到完全补贴的标准。

  根据新标准,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都可以获得国家给予的3万元财政补贴,以及1万元上海市政府补贴,较目前的3万元地方补贴减少2万元,补贴总额也从6万元减少到4万元。

  有争议的是,对于满足国家插混车技术要求的车型,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可以获得额外1.4万元地方补贴:

  1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1.6L;

  2 混合动力模式下百公里综合油耗小于或等于5.9L;

  3 油箱容积小于或等于40L。

  按照条件③,目前市场上只有上汽旗下的荣威e550满足这条要求,因此它是新政策下获益最大的车型。也正因此,有人认为这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护上汽而制定的针对性条款。

  “这个政策还是比较合理的,除了油箱容量,其实还有个重要指标是混合动力模式下百公里综合油耗小于或等于5.9L。”

  上汽集团乘用车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捷能公司总经理朱军表示,上海市政府出台新政策,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新能源产品的实际燃油消耗水平,让补贴可以切实帮助那些真的可以降低能耗的新能源产品进入消费者手中。

  既然是为了促进新能源车型发展的补贴政策,那么新能源车型实际能耗水平就必须是要考虑的条件之一。

  假如一台新能源汽车的油耗水平比传统能源产品都要高,那么还对它进行补贴,这样的补贴政策显然是不合理的。

  就以5.9L/100km的混动综合油耗为例,这是国家对1.6L以下排量乘用车的3000元节能惠民补贴门槛。而对于新能源车达到纯燃油车型油耗门槛的要求并不过分。

  记者通过公开数据查询到,即便是以5.9L/100km的油耗限值,只有荣威e550达到了这个标准,而比亚迪秦和唐均未达到。这也意味着,秦和唐均无法满足额外1.4万元补贴条件。

  “混动模式综合油耗5.9L,也是为了切实保证新能源产品可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避免有些企业打着新能源的旗号拿补贴,而产品的实际油耗却比传统能源车还要高。”

  上海市政府知情人士表示,如果消费者更倾向于烧油而非烧电,则更小的油箱容积会让加油变得更频繁,这会促使新能源产品的驾驶员更多地使用电动模式。

  上述人员同时称,虽然短期内确实只有荣威e550可以享受1.4万元的额外补贴,但上海市政府并未关闭这扇大门。其他车企的产品,只要未来技术达到了相关要求,同样可以申领补贴,这是新政策的积极意义所在。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称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步退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照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申领手续。专用营运额度不得转让过户。

  第七条(通行便利)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协助消费者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承诺落实时间,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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