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结构性减税和财税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试点以来已满一周年。在2013年继续推行“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背景下,按照现有思路,“营改增”将有序地扩大试点,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并根据中央和地方财力,逐步扩大到全国。但是,不少企业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认识不够、投入不足或操作失当而存在较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营改增”的实施效果。因而,笔者认为,将与“营改增”有关或所牵涉的诸多要素,提升至企业管理布局中仔细地加以审视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甚至是十分迫切的。
一、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1.“营改增”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成败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营改增”对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意义日趋凸显。
(1)在由18个税种组成的现行中国税制体系中,减少税收当然可有多种选择,但是,将现行税制体系格局与“十二五”税制改革规划相对接,或者,即便仅仅出于均衡税收收入体系的考虑,减间接税而非直接税,减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主要间接税而非所占份额微不足道的零星间接税,无疑是推进结构性减税的重点。
(2)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可称为主要间接税的,分别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12年,这三个税种的所占份额分别为39.8%、15.6%和9.0%。将这三种税放置于税制改革的棋盘上并同税制改革的既有进程相对接,便会发现,只有增值税,才是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正在上海等地试行的“营改增”方案,本身恰是一项涉及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结构性减税举措。
2.“营改增”系政府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营改增”本身即是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而提出并设计的。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两个流转领域,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故而,几乎从1994年现行税制诞生的那一天起,这两个税种,便一直处于彼此之间税负水平差异的矛盾之中。为了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让增值税“吃掉”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便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二、“营改增”试点情况总结
自“营改增”试点的一年来,试点地区已基本实现“营改增”税制平稳转换,征管系统顺畅运行,相关税款及时入库,结构性减税实现预期目标。“营改增”税制的成功转换主要体现在纳税人成功转换、征管系统平稳运行、顺利打通抵扣链条、新增值税入库顺畅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五个方面。
1.纳税人成功转换
在纳税人转换方面,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21.6万户,占21.0%;小规模纳税人81.2万户,占79.0%。从行业分布看,交通运输业16.1万户,占15.7%;现代服务业86.7万户,占84.3%。
2.征管系统平稳运行
在征管系统运行方面,各试点省市都已达到“能开票、开出票、开好票”的要求。2012年已开出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19.5万张,税额720.7亿元。其中,开往省内2134万张,税额399.4亿元;开往省外987.5万张,税额322.4亿元。纳税申报率达到99.8%。
3.顺利打通抵扣链条
在打通抵扣链条方面,试点行业与其上下游行业的抵扣链条已经打通,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初步统计,12个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
4.新增值税入库顺畅
在新增值税入库方面,12个试点省市试点期间共入库税款422.6亿元。
5.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在制度体系建立方面,国家层面已发布“营改增”的“一方案、一办法和两规定”,地方层面也建立了配套的制度,为改革试点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撑。
从各地情况看,“营改增”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为:完善了税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负,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抵扣增加,税负下降;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发展,新办企业不断增加,业务量大幅增长;促进了制造业创新发展,推动了服务外包和主辅分离,鼓励了设备更新和科技创新;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和内部管理加强。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可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另一方面,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增值额越大,产生的税款缴纳越多。而对于增值税抵扣较少的企业,“营改增”反而增加了企业税负。因此,企业规模不同、性质不同,“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不同。笔者主要从纳税人性质以及行业类型两个方面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后,相关税负只降不升。以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A公司为例,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有300多万元的广告费支出,目前,长期为A公司提供广告服务的B公司缴纳营业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实施“营改增”后,若B广告公司改缴增值税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广告公司的广告支出,就可以按6%抵扣进项税,每年可以少缴税款18万元。
此外,A公司每年运费支出700多万元,以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抵扣进项税50多万元,“营改增”后,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获取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运输费用金额的11%抵扣进项税,A公司能够多抵税款近30万元。
以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这六个领域数十个行业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因此少缴税款数亿元。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参与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国家为了支持现代服务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将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提高到5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都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革后都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整体税负都将下降40%以上。
C公司是一家广告企业,每年销售收入约300万元,以往每年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约15万元,实行“营改增”后,C公司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改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3%的征收率换算成价内税只有2.91%,比如取得100元的收入,营业税的计算方法是100元*3%=3元,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100/1.03*3%=2.91元,C公司每年只用缴税8.73万元,税收负担下降近41.73%。再考虑随营业税和增值税近10%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整体税负下降约45%。
2.“营改增”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
第一,对现代服务业来说,“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服务业专业分工,提高盈利能力。营业税的重要特点是全额征收、没有抵扣,因此,税负繁重是现代服务业资本市场不太活跃的重要原因。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服务业来说,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企业放下包袱,向细分化和专业化迈进,提高盈利能力。例如: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购劳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转嫁而来的营业税,然而当其造成的成本增加额度高于专业分工产生的实际收益时,企业宁愿放弃专业分工,不考虑劳务外包,选择企业内部承担。而基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进行专业分工,选择劳务外包,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自身增值税应交款项,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第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交通运输业影响较大,但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是下降的,因为虽然改革前的税率和改革后的征收率都是3%,但由于增值税是不含增值税税款本身的价外税,营业税是含营业税税款本身的价内税,同样是100元的运费收入,“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少交0.09元税款,税收负担下降3%,再考虑随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下降更多。
第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可能加重建筑业的税务负担。以企业税负平衡为目标,建筑工程企业成本支出中可以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所占比重(以下简称“进项占比”)至少达到50%以上。如果低于此比例,“营改增”将可能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企业成本支出中进项占比较低,大部分建筑工程企业的税负可能在“营改增”中有所加重;从上市企业的角度来看,上市建筑工程企业成本支出中,除劳务和其他费用之外几乎均可获得增值税发票,较高的进项占比可能使上市企业在“营改增”中获利。上市建筑工程企业的成本支出中,原材料的占比一般为60%,人工成本与其他成本(水电费、机械租赁费等)一般无法抵扣销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采用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企业而言,由于支付劳务分包费用时往往也能获得增值税发票,因此人工成本也可以抵扣销项税。
第四,“营改增”税制改革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提高利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且在111号文件规定,对试点中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中,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营改增”税制的这项规定,使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大减轻,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借助这个契机,融资租赁业应把握机遇,对企业业务进行重新规划和整合,创新经营战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五,“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部分从事技术服务的软件企业经营带来一定挑战。“营改增”之前,技术服务企业适用5%的营业税,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合同可以享受营业税的免税政策。“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而其主要成本为人员投入的研发支出,难以取得抵扣税项,尽管目前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由于开具的免费发票,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为满足购买方的需求必须要开具纳税发票,直接增加了税收支出。
四、小结
总体而言,“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加重或减轻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所处的市场地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成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