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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慈善法草案修改内容对比
今年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慈善法草案进行说明。这已是慈善法草案的三审稿。三审稿与一、二审稿有哪些增减之处?
对比一:降低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门槛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这比二审稿规定的门槛低一些。二审稿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对比二:定向募捐不可以采用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方式
二审稿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而草案则把“非公开募捐”一词改为“定向募捐”,并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定向募捐不可以采用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方式。草案明确:“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式。”
对比三:慈善组织管理成本不超当年总支出的15%
三审稿新增了对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该条款也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会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对比四:明确禁止“诈捐”“骗捐”
此次草案,还增加了关于募捐的两个规定。
第一是关于募捐方案提前备案,草案规定,若慈善组织未依法报备募捐方案,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另一新条款则是剑指骗捐:“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如果此次慈善法草案顺利通过,这部被认为分量很重的法律,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大事记
民政部2005年提出了慈善法立法建议,慈善事业法2006年进入了立法程序,之后的7年间被长期搁置,直到2013年11月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导立法。
自2006年到2010年(2006年名为“慈善事业促进法”,此后定名为“慈善法”),该部法律的起草工作连续五年被列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之一。
2009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中,“慈善事业法”被列为七件预备项目之一,按照安排,该法将视情况在2009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年,由民政部起草的慈善法草案便递交国务院法制办,但其后几年时间均未提交全国人大。
2010年
“慈善事业法”同样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为预备项目。
2012年6月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积极发展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提案办理协商会。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民政部积极推动和参与慈善立法工作,已经将“慈善法”初步草稿上报国务院。
2015年10月
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
2015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慈善法草案。对于互联网募捐,一审稿采用了“分级制”,限定了互联网募捐的平台,二审稿拟取消网络募捐分级制,不限募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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