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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慈善法草案对个人公开募捐的规定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包括个人不得公开募捐,经济严重恶化可“诺而不捐”,慈善信息平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等。
房屋将列入捐赠财产范围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有代表提出,捐赠房屋的情况较为常见,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这一条规定的捐赠财产的范围中增加列举“房屋”。
管理费不超当年总支出10%
有代表提出,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而有的代表则提出,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标准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经济严重恶化可“诺而不捐”
有代表指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但有些代表却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信息平台统一指定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对此,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慈善法获人大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摊派捐赠任务或构成犯罪。
其中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
此前,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主席团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捐赠人经济恶化,可以“诺而不捐”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老”慈善组织认定之后即可申请募捐
按照草案,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此次修改稿在“已经设立”之前添加了“本法公布前”。
另外,草案指出,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者认定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但是,要开展公开募捐,还必须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这些“老”慈善组织必须认定满2年,才能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募资格。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10%
草案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做了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要求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
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每年须报财会报告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也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同时,在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法律委员会还就个人求助等情况做了说明。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有的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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