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最新修改:放宽网上公开募捐限制
3月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作出最新规定。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上述规定意味着,最新公布的该法草案放宽了对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限制。在此前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中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取消“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限制。
互联网公开募捐属于草案规定的公开募捐方式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慈善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运用,需要加以规范。根据草案,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李建国称,草案重点对公开募捐作了规范。
根据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李建国称,草案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根据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民政部门可对其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基于慈善目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关于定向募捐,李建国称,这类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法》要禁止个人网络募捐了?
今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除了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之外,本次全体会议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议程,那就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为什么慈善法这么重要?
自2005年开始,由民政部推动起草慈善法。十年磨一剑,慈善法草案2015年终于得以面世。然而,慈善法草案一审稿却引来了广泛热议,包括慈善法的具体法律名称、是否禁止个人公开募捐、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化等多方面,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今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傅莹回答记者有关慈善法草案审议的提问时说:
傅莹
大家也知道,在监管方面也还是面临一些困难,存在一些不足,社会公众认为慈善捐赠的结果到底怎么样不托底,所以我们需要有这么一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尤其是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能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的弘扬。
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目前,慈善领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例如: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等。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亟需一部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可以说,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慈善法草案》是应时而生,草案共12章112条,总则中清晰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也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总结了慈善活动的特点:
阚珂
一是开展志愿活动,特别是捐赠,提供志愿服务是自愿的;二是无偿的,是没有回报的;三是捐出去的钱和物收不回来,不再属于你了;四是非营利性活动。
【信息公开】
从郭美美事件到嫣然天使基金被质疑,“信息公开”都成为排在慈善界的一道不可回避的命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做《慈善法(草案)》说明时强调: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针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程序。其中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
王振耀
公开哪些内容,列的非常具体。过去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有时候网上要求的公开信息,要么就过度,要么就模糊。其实公开也是有法律边界的。
法律有边界,信息有范围。《慈善法(草案)》第76条明确规定: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
【个人募捐】
常常在微信朋友圈中,我们会看到这样的`求助信息,“某某朋友家孩子身患白血病,急需费用10万元,望慷慨解囊”。这种为帮助他人而进行的筹款筹物行为是否违法?《慈善法(草案)》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阚珂解读称,募捐活动的主体应该是慈善组织。
阚珂
慈善法(草案)不提倡、不主张这样的事,道理就是没有规范的管理,行为也不规范,对他也没有办法监督,他募来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也很难划得清楚,对他也不便于监督管理。”
阚珂特别指出,《慈善法(草案)》不禁止个人求助,个人遇到困难,亲属遇到困难,个人说向社会募集一些钱来解燃眉之急,法律并不禁止。
【网络募捐】
年8月,一位罕见病患儿母亲在朋友圈“卖米救子”,24小时卖出大米2万斤;9月,腾讯“互联网公益日”,3天募集善款1.3亿。互联网已成为慈善活动的重要渠道。
由个人发起的求助募捐、公益众筹,通过微博微信迅速传播,极易打动捐赠者。然而,由于政策真空,网络“骗捐”、“敛财”的事件时有发生。
《慈善法(草案)》此次明确公开募捐的方式及要求。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义演、义卖、义展等慈善晚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
阚珂明确指出:
阚珂
公开募捐的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募捐,在网络募捐上要在民政部门制定或者统一的网络上发布。慈善组织也可以在自己的网络上发布。没有募捐权的是不能在网络发布募捐消息,同时也要求,对这样的电讯管理机构有验证义务。
此外,《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这意味着今后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才能发起网络募捐。
【慈善财产】
《慈善法(草案)》中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此外,《慈善法(草案)》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规定:针对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阚珂表示:
阚珂
现在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捐赠的数额在当年企业利润12%以内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我们在这个基础上又增加了规定,就是原来扣12%,我今年捐了利润的36%,我今年扣12%,明年可以继续扣12%,后年还可以扣,扣三年,原来捐了36%,有12%抵税了,还有没有抵税的,所以也是鼓励企业更多的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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