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解读2016年慈善法草案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草案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明确界定,内容包括: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摊派募捐被明令禁止;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享受税收优惠;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或被罚1万元至10万元等等。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2006年,中国全社会的慈善捐赠总额是100亿人民币,2014年扩大到1000亿人民币。但是在监管方面也还是面临一些困难,慈善捐赠的结果到底怎么样“不托底”。
因此,作为慈善领域首部专门法律,慈善法草案也备受代表委员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表示,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国家又提出精准扶贫,在这种情况下,慈善法的出台一定会推动中国的精准扶贫事业的发展,是个好时机。他说,慈善究竟能做到什么程度?可以用什么形式捐赠?这些问题必须要清晰。过去没有相关法律,慈善都是自愿,做的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甚至有个别不法分子打着慈善的旗号招摇撞骗。
根据草案,“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国人大代表、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则认为,任何一个法律都要与现实的经济环境相适应,国家在慈善税收方面也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企业,最大的慈善就是要盈利,创造就业、创造税收,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社会责任。另外,草案对公开募捐作了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钱念孙说,慈善法内容很丰富,将鼓励更多的企业去捐赠。同时将募捐主体限定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慈善组织和机构,不仅规范了捐赠行为,也防范了慈善领域备受关注的“骗捐”、“诈捐”等问题。
代表大会为何审议慈善法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大会日程,慈善法草案将于九日下午提请大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说实话,在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时,许多人还是略有不解的。毕竟,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多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曾被列为法律体系中居于支架性地位的法律。但是,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所提出的,“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倡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慈善法具有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属性,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是完全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要求的。
我个人认为,慈善法提请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还有一个特殊的意义。这是继去年审议立法法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行使立法权,开始呈现每次代表大会都审议法律案的迹象。依据宪法,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但是,在我国现行有效的近250部法律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比例是非常低的,近年来,代表大会往往是几年才审议通过一部法律,很少出现连续几年都审议法律案的情况。继去年后今年再次审议法律案,可以说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权的重视和强调,也是一种宣示。
在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后,全国人大的做法无疑会产生示范效应,可以引导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避免将本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交由常委会来行使。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也更容易凝聚共识,让大家都去敬畏法律。
当然,就当前的情况看,许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很少行使甚至长期虚置,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比如,受会期的限制,审议法律案的时间一般都只安排半天或者一天的时间,往往难以进行充分有效的审议。再比如,代表人数明显多于常委会委员数量,难以保证让每个代表在会前都进行充分的调研,加之立法涉及的事项往往有一定的专业性,有的代表可能在大会召开前还对相关问题缺乏了解,这可能难以保证审议质量。
因此,今后如果要让代表大会行使好立法权而不被虚置,相关的体制、机制和程序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至少,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要让每一位代表都能对拟提请大会审议的法律案有足够的了解,而且在会议召开期间,要让代表们对法律案能够进行充分的讨论,对于有的法律案,如果代表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还要在会期、表决机制等方面有充分的应对预案。
王胜明:慈善法通过后 中国捐赠数额将有极大提高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0日9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谢谢主持人。我的提问是关于慈善法的。近年来慈善丑闻层出不穷,不仅使慈善公信力严重透支,而且也伤害了人民的爱心。这些乱象据说都是由于慈善信息不公开、资金管理不规范导致的。针对这些乱象,慈善法草案将如何规制,让善款实现善用?谢谢。
王胜明: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些年我们国家慈善事业发展很快,但问题也不少,突出表现在你刚才提到的信息公开不够和慈善财产管理不规范。慈善财产怎么能够把它看住、用好?这是慈善立法当中的重要内容。
王胜明:我讲讲信息公开的问题。目前慈善法草案总共有12章,我最看重信息公开一章,善款怎么能够看住、用好?慈善行为怎么规范?一靠自律,二靠严管,自律和严管的主要途径是信息公开。慈善法在许多方面对信息公开作出规定:一是慈善组织的生命力在于信息公开;二是区分不同主体、不同方式,强制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慈善项目的运作情况,比如为什么要募款、募集了多少钱、用在什么地方、还剩下多少钱等,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必须定期公开;三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四是规定了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我讲的是信息公开,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门的监管、现场检查,要求对不合理的用处、支出作出说明等,对慈善组织本身也提出了许多要求,这些慈善法草案中都有规定。
王胜明:所以,我认为慈善法通过后,如果我们国家的慈善组织能够依照慈善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地做到信息公开,做到慈善法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取信于民,中国人做善事的热情就会激发出来,我国的捐赠数额在现有基础上将有极大提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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