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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反家暴法有哪些亮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列举这此的新规定。
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此外,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法律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反家暴法有哪些“独门秘器”?小编对此进行了梳理。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家庭成员中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有的恐吓行为如未得到及时干预就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名女儿、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反家庭暴力法》有的不仅仅是亮点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国法可依。
我们已经看到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家暴不仅直接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乃至危及生命,而且破坏家庭和谐,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长期以来我们把家暴看作“家务事”,认为“清官难断”,公权力不宜介入。现在不同了《反家庭暴力法》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有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对此我们有理由高兴,但不能过于乐观。因为完善立法是第一方面,第二方面是加强执法,第三个层面是要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性质和危害,第四个层面是多个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维权机制,让反家暴的工作走上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据悉,法律实施首日,湖南、江苏等多个省份即发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表现得后知后觉。据报道,当天上午蓝翔校长的妻子孔素英来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待的法官竟然不知道相关法律新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应该公安局做吗?”此外,据最高法通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2008年试点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严峻的家暴形势形成鲜明对比。如何进一步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的执行机制,确保法律效果,各级司法机关还要拿出大智慧。
我们或许已经注意到:除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同居关系适用反家暴法、监护人失职撤销其资格、发现家暴不报案要担责、警方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七大亮点。但我们也必须清楚立法只是完成了系统内的第一环,也就是说“有法可依”了,但是做到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还需不断的努力,其中就有对法律本身的不断完善,因此在今后推行《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个人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就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强制报告义务,知情不报将承担法律责任。应该看到,“不举报将担责”并非苛责,教师和医务工作者不同于常人的职业操守,有义务保障学生、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赋予法律义务和责任,也能为教师和医务工作者的举报解除后顾之忧。有关部门和个人要充分认清强制报告的重要意义,自觉主动地介入家暴事务,为反家暴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此过程中,要提醒的是受害者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可能由于受传统家庭观念和伦理的影响,许多家暴受害者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选择沉默和忍耐。《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仍不会变,受害者除了勇敢站出来对家暴说“不”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家庭暴力”从此不再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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