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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首部反家暴法今起实施
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何种行为算家暴?
去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也是中国出台的首部反家暴法。
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最终的专门法律出台,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了20余年。
今起正式实施的新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遭遇家暴向谁求助?
新法落地,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时又该向谁求助。
针对这些问题,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受害人可获哪些援助和保护?
遭遇家暴后,受害人能依法获得哪些援助和保护?对于这一问题,此次实施的反家暴法也作出明确。
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新法中还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新法的一大亮点还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哪些部门有责任监督?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不少部门过去处理家暴面临的难题。为此,今起实施的新法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
反家暴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另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新法执行还需做哪些努力?
反家暴法的实施被舆论评价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缩影。但如何取证、如何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等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法制日报》今年1月就曾刊文《反家暴法执行机制仍有待细化》指出,反家暴法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以免让法律成为稻草人。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举证难是公众担心的问题之一,不过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其实此举已经对证据标准进行了放宽。”但他强调,反家暴法在具体的落实中,可能仍会面临一些挑战,包括来自传统的家庭和社会观念,比如“家丑不可外扬”,家务事应该“民不举,官不究”等。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仍有待研究。
针对民众关心的问题,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回应,最高法将加强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结合反家暴法创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完善家事审判中民刑手段的处置衔接,探索建立民刑一体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实施 揍同居女友也是“家暴”
“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如果教育孩子依然停留在这样“粗放”的方式,而你也习惯用“疯狂的拳头”解决家庭内部矛盾,那么今后你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今天,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
加入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
这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制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畴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相比以往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必须具备“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的规定,反家暴法意味着,像谩骂、恐吓等积极的精神暴力也算家暴,而不再一味强调造成的伤害后果。
几个月前,海曙法院民一庭的葛法官遇到了一名强势的男子刘某,在日常生活中,他不允许自己的妻子跟任何异性沟通交流,不管是见面,还是电话、微信等联系,只要一回到家就会对妻子进行言语上的恐吓、埋怨甚至辱骂。在开庭时,男子却极力否认了此事,也因此最终没能认定是家暴。
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将为此案的妻子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如果她有事先取证)。
未婚同居发生暴力也算家暴
那么如果没有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仅仅只是男女朋友同居期间,发生了家暴行为呢?
记者注意到,此次《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律执行,这意味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处理。
比如,现在年轻人未婚同居的现象比较常见;
再比如,因为住房等原因,个别离婚家庭出现了“离婚不离家”、“假离婚”等现象,在此期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在《反家庭暴力法》的范围内。
监护人失职将撤销监护资格
除了夫妻、同居男女等,屡屡见诸报端的父母虐童案,也将面临《反家庭暴力法》的制裁。
2013年,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个女儿;同年,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灌汽油烧伤致死;今年1月,慈溪一3岁女童遭继母殴打昏迷,由于伤情较重转至杭州儿童医院抢救。
记者注意到,在诸多悲剧发生时,往往没人知道,遭遇家暴的孩童在一段时间后才被发现,类似的事情不胜枚举,也有不少早已知情的人、单位因为“怕麻烦”、“不管闲事”,便没有把事情举报,这一次也明确了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的规定。
条款中写道:“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而针对类似的现象,《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数据
10起家暴案或许只能认定1起
家暴案常遇取证“拦路虎”
“在我办过的案子中,很少能认定是家暴的,硬要说个比例的话,10起案子中,或许也就能认定1起吧。”
海曙法院民一庭的葛法官,接过不少家暴案,然而在办案期间,却因为没有证据、或是受害者没有取证的意识,最终大多不了了之。
去年有对夫妻,原告彭女士起诉被告殷先生,经常酒后大发脾气,多次对彭女士进行打骂,不过殷先生称不存在家庭暴力,仅有的几次打骂也是事出有因。
因为当时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彭女士存在伤害后果,更没法证明后果是殷先生殴打所致,最后,没有认定被告存在家暴。
除此之外,在解读《反家庭暴力法》时,葛法官还提到了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的惩治变成了事前预防”,具体说来,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比如案子还未判决且还在调查阶段,施暴者不承认,且没有固定证据,仍然持续施暴,自以为法院也拿他没办法,继续为所欲为。那么现在保护令的设立,能禁止他继续实施家暴,也能禁止他骚扰、跟踪、接触,责令他迁出申请人的住所等措施。”
“其实在原先的办案中,如果被施暴者能提供书面证据,我们也是采用的,只不过会留证据的人少之又少”。
新法实施,葛法官认为,不仅在办案阶段将有法可依,对于频频遭受行为暴力、精神暴力的被施暴者,这也将增强他们的举证意识,而不再盲目停留在“家丑不外扬”的阶段,同时也提醒喜欢“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父母,你的教育方式已经out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