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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大亮点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这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大亮点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大亮点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亮点二: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案例】吴先生在xx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毫无办法。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并且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亮点四:明确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xx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五: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增加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亮点六:扩大了三包适用范围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2007年10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的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52吋的某品牌液晶彩电。可没过多久,新买的彩电屏幕就经常出现故障。三番五次地修理,问题始终解决不了。林先生要求退机,可商家客服人员说同一故障三次修不好才能退机。林先生说已经修了不止三次了,但商家客服人员说记录单只有两次。当年9月,林先生家的彩电又出现了老问题,换了新屏后还出现了松动和边框缝大的问题。林先生要求商家按购机价全额退款。
【解读】新《消法》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大大强化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按照修订后《消法》,林先生有权要求退货。
亮点七: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内容无效
【法条】《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消费者)不按期缴纳费用,10日后物业管理公司将对其停止服务(停水、停电)直至缴清,拖延缴纳有关费用每天加收1%滞纳金”;“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元至1000元罚款”。
【解读】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具有便利交易、降低成本等优点。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维护自身利益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协议中的上述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亮点八: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法条】《消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11年11月,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晚上10点左右播出的广告中有一款治疗风湿的奇骨胶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非药品,而属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解读】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作出了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今后出现问题不仅仅可以找社会团体、组织、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广告主,同时也可以把广告的代言人直接纳入进来,这样的惩处更有力度。
亮点九:加大行政违法处罚力度
【法条】《消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新《消法》规定的行政措施,有财产罚,还有资格罚,比如吊销营业执照就是撤销资格。涉及到财产罚,就是剥夺利润。除了剥夺以外,有违法所得的,还要加倍处罚。同时,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种规定将加大违法成本,起到行政处罚应有的作用,起到震慑非法经营行为的作用。
拓展: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网购维权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行,这次修订是消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包含了网络购物、个人信息、霸王条款、虚假广告等几个社会热点问题,而在实际的网络交易中应如何运用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
在网上购物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维权
在网络交易中,最令消费者头痛的是商品的退换货问题,首先要了解商品的“三包”服务包括什么,“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实行“三包”的商品我国政府前后公布了22种,基本包括了老百姓生活中常用的日用品,“三包”具体的时限为:商品销售7日内,出现故障,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如商品为网络交易,消费者可无理由退货:15日内消费者可要求换货或修理:商品经过修理,应保证正常使用30日以上:从消费者报修日起90日内仍未修好,应为消费者换取同型号商品,商品停产后,生产者应提供最少5年可供修理使用的配件。消费者掌握这些知识后,和网络交易者交涉时才能有理有据。
如和网络交易者协商不成,可向提供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投诉,新消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对提供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规定了严格的自律条款,工商部门马上要在网上构架对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的联网系统,各地工商局也要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管处室,所以第三方平台能努力帮你解决。
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投诉还是没有解决,可播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品的快递单号,将非常有利于工商部门查处违法的网络交易者。
最后一个方法是是直接向网络交易者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是大宗商品的话)
网购维权的主要表现
为提升消费者网络消费辨别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9日公布了侵犯知识产权、“傍名牌”、销售假劣商品、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9类典型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及相关案例。这9类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利用网页发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企业或商品信息。恶意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或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大亮点
一、强化经营者义务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侮辱、诽谤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新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益,如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并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扩大消费者协会职能 新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更多的职能,包括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这将有助于消费者协会更好地发挥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四、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针对网络交易中的突出问题,新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开信用评价信息、对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等,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强化广告监管 新法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以遏制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六、完善赔偿制度 新法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损害的赔偿责任,明确了赔偿范围和标准,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加大对消费者损害的赔偿力度。
七、加强行政监管 新法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八、鼓励社会监督 新法鼓励和支持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同时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受理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法律责任 新法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九大亮点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广大消费者的一员,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宣传、遵守这部法律,共同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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