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契税新政2月22日起实施
购房成本又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2月22日起将执行新的税收政策,其中契税、营业税政策有变化。
买一套120平方米大的住房,原来动辄需要缴纳两万多元的契税,新政实施后能省几千元;买二套房原来动辄需要缴纳三四万元的契税,以后最少能省一半。
【新政策】
房地产交易环节
契税和营业税调整了
继央行上调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之后,19日下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月22日起,将执行新的税收政策。
契税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营业税方面,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及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政策调整暂不对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开放。
【算笔账】
买大房子和二套房
都比以前省不少钱
与2015年的契税调整相比,此次新政对购买大户型改善性住房给予了最大的减税优惠。
之前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而19日公布的新政策中,将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这两档,统一为90平方米以上一档,并将契税降低至1.5%。
举例来说,在郑州买家庭首套房,如果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是120万元,过去需要缴纳2.4万元的契税,新政实施后需要缴纳1.8万元的契税,省了6000元。
另一个变化是,以郑州为例,按照以前的规定,购买二套房要缴纳的契税比例,都是房款的4%;而新政实施后,则出现了1%、2%两个档位的征收比例。如果购买89平方米、总价为89万元的“二套房”,原需缴纳3.56万元契税,新政实施后的契税则为8900元,节省2.67万元。
【啥影响】
降低了购房成本
将促进大户型的销售
易居智库研究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这些政策对购买面积较大的新房、二手房影响较大,中央部委接力出政策救市,预计之后针对房地产的政策依然会频繁出现。
RET睿意德华中区策略顾问部高级总监石俊东向河南商报记者分析称,对于郑州来说,城改带来大量的居住需求释放,拆迁导致的租金增长刺激的投资需求,都是促使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繁荣的重要因素。
石俊东说,新政策降低了购房成本,对目前去库存是较大的利好,同时,降低营业税征收年限,又可使得投资者购买的物业得以在短期内变现。
以下为全文: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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