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欢迎参考。
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与新法相配套,环保部出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规章,也于近期实施。环保部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新环保法的“四大护法”。
新规1:五种排污行为按日计罚
根据新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拒不改正的五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将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说,该办法取消了“限期整改”,不给企业“合法”超标排污的空间,环保部门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环保部门将以暗查的形式进行复查。如发现拒不改正,就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新规2:六种情形将被查扣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可对六种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根据该办法,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考虑到了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查扣设备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新规3:整改取消验收环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加大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该办法取消了环保部门的验收环节,企业经过整改达标向社会公告后即可解除停产、限产措施。曹立平表示,取消验收并非代表企业就可以借此“钻空子”,因为一旦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有继续违法超标、超量排污的行为,便可以提请政府关闭企业。
新规4:排污单位信息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该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部解 读《环保法》:按日计罚不设"限期整改"
环保部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史上最严环保法”中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治污利剑”具体解读。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指出,按日计罚取消“限期整改”,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排污,不给排污者整改期内“合法排污”的机会。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
依据新环保法及按日计罚办法,满足企业有违法排污行为,按照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等3个条件,即可启动按日计罚。
曹立平介绍,办法取消“限期整改”,明确改正行为即“立即停止排污”,复查发现排污未停止就可认定为“拒不整改”进行按日计罚。为防止企业躲避处罚,复查的方式明确为“暗查”。
办法规定,复查时间为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次日后30日内。曹立平表示,按日计罚最大天数为30天,但按日计罚的实施不受次数限制,可连续按日计罚至排污停止。“这是带有惩罚性的措施,让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排污不停,执法处罚不止。”
排污信息不公开最高罚3万
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可以处罚款。环保部就企业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将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曹立平指出,企业停产整治的整治情况也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他表示,过去企业停产整治后,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此次停产整治的有关办法规定企业整治完成后向环保部门备案,即可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决定,但整治的方案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环保部门检查,若被发现继续排污,或将面临关闭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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