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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最新)
一、报警和受理
(一)报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1、事故中有人员伤亡、受伤;
2、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4、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
5、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事故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7、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二)受理
交管部门接到报警或出警指示后应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发生紧急情况(诸如人员伤亡),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效仿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及时处理;
2、发生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比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涉及运载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应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当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3、涉及营运车辆应通知其行政管理部门;
4、造成公共设施停止使用的,应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一)自行协商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1、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固定现场后(确保安全后对现场拍照、标划事故车辆位置等),撤离现场进行协商;
2、非机动车之间以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撤离现场后再进行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受害人可以此作为协商凭据向对方索赔。
(二)简易程序
对于交通事故仅造成人员轻伤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财产损失,交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事故处理程序较为简便、快捷,可以当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以及暂扣事故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对现场进行处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调解,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及调解结果”一栏中记录调解结果,经当事人签名当场交给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一)现场处置
交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采取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指挥勘查、救护车辆、查找事故当事人控制事故肇事者等措施处置现场,使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交警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准确勘查、记录事故车辆、当事人以及事故现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天气状况等基本信息;
2、采取固定现场、提取证据等方式保全现场证据;
3、查找当事人、询问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4、其他调查取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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