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不得推诿
接案是公安机关整个办案过程的第一步。针对有案不接的现实情况,《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办案,都必须接受。
《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须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受案审查。
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此外,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于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首次明确刑案立案审查期限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受案和刑事案件立案的审查期限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情况。
为此,《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其中,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区分案件性质并延长案件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张黎表示有现实的合理性,“例如对于一些经济案件,办案人员需要调取大量的数据才能确认是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刑事犯罪案件,这中间会耗费一定的时间。”
办案流程信息逐步实现可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过去立案的过程相对封闭,立案在条件上有一定的证据要求,能否达到要求公安机关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一定程度上对于立案的`过程老百姓缺乏具体的监督途径。
而为了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意见》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等。
此外,《意见》提出,要逐步实现将110接报警电话、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自动导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与警情登记、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
针对受案立案改革后,公安机关人员队伍数量素质与增加的案件量不相匹配的问题,程雷表示,公安机关的改革是系统性的,立案改革措施跟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待遇、侦查员水平等是配套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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