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专利法修订草案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4月1日颁布,从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本次专利法修改涉及了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了一些新提法,比如当然许可。总体来看,本次公布的专利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有破有立。兹摘其要而述之,归纳为三立、三破。
一立: 明确衔接民法原则,重申私权理念
【新增X1条】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不正当地排除、限制竞争,不得阻碍技术进步。
该条款引入《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实际上,该条款的引入有利于我国《专利法》真正与市场经济接轨,促进专利制度与市场机制的衔接。
从法理上讲,专利权是私权,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你要是跟学术界、专利主管部门、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主管讲专利是私权,没有人会觉得有问题。但是,在我国实践中,一旦出现专利争议或重大专利事项,比如通常有人会引入公共利益保护的论调,专利制度所规定的正常的法律行动,例如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许可、专利交易,往往被铺天盖地的公共利益损害的论调所掩盖,专利交易中介(经销者、代理者、倒卖者)被称之为专利流氓、专利强盗,“Patent troll”一词一经传入中国,未经认真严肃的思考和讨论,就广泛传播。一些靠着专利侵权行为生存的产业、企业,不正常地摸黑正常的专利交易行为,例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搞得正常从事专利交易的行为,即使按市场规律行事,合法合规,反而显得名不正言不顺。
本条款如获得通过,说明专利权作为私权,完全有权利获取合法利益,也完全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司法救济,以公共利益为借口,以企业生死为理由,作为反对、抵制专利市场化交易的行为,不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
本次引入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很好的推动专利私权的落实。专利权的保护,其理论基础在政策层面是激励创新,在市场层面是技术创新利益再分配。
政府管理是从公共政策层面进行,其目标是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建立一个机制以激励各类主体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因此,政府和司法等公权力机构要负责底线原则的审查,包括专利授权标准、公共利益损害、排除或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当然,阻碍技术进步是否可以直接归纳到“公共利益损害”中去,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不正当排除或限制竞争是否应归纳到反垄断中,也需要讨论。
市场层面,各类主体的目的是通过对专利权及专利制度的合法运用,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不能用激励创新作为衡量市场主体间专利权保护性对抗的评价依据。任何制度在多个主体之间都会出现损益不均的情况,保护专利权会使不善于利用专利制度的市场主体受损,不保护专利权会使投资于专利权保护的市场主体受损,法律要做的是在各类利益之间衡平。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是专利法之大立。
二立:回归信息价值,明确信息服务是公共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专利工作,……,负责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
【第七十六条】(新增X4条)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
信息是专利的基础价值,也是专利制度设立的初衷之一。本次修改将专利信息列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等于从理论上确立了专利的信息基础价值理念。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无论从激励创新的制度工具论维度,还是保护知识财产的财产权维度,都有必要建设一个强大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专利中所包含的各类信息传播出去,让社会能够从公开渠道迅速、便捷的获取和利用。
郑成思先生一直认为知识产权是信息产权。就专利而言,的确是通过公开一组技术信息而获取一项法定授权。信息公开是专利权的基础,信息公开也就成为专利制度价值最大化的必然之路。
从法理上讲,专利权人通过向全社会公开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来换取一份附期限、附条件的法定垄断权益。专利权人公开的技术方案等信息,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是保管者的角色,而不拥有者。同时,基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性质,它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向公众提供一个公开、免费、便捷、及时、准确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和展示平台;二是主动向公众传播新的技术知识,或者采取措施激励社会主体主动传播和利用新技术知识。
三立:强调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寻找竞争价值与信息价值的平衡。
修正草案新增了【第八章】专利的实施和运用,除了将现行专利法第14条纳入到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以外,新增了概括性条款、国有投资的专利实施与运用、关于当然许可的三个条款、标准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等7个条款。
【第七十六条】(新增X4条)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
专利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和运用。无论是从社会视角,还是从市场视角,专利价值都体现在对专利的利用方面。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单列一章,体现了对专利运用的重视。从具体内容看,将专利价值的现实体现归纳于实施和运用两个方面也非常精准。专利实施,其实可以进一步限定为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通常应当指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的人在其产品和/或服务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体现的是专利的使用价值;专利运用,也可以进一步限定为专利权利的运用,通常是指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和/或授权管理人通过使用专利权与他人交换利益的行为,最常见的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交叉许可、质押、出资、证券化等,体现的是专利的交换价值。
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在我国1984年专利法立法期间,以及之后的十几年间,曾经有过规模较大的讨论,国家多个部委和行业主管机关、企业也曾经掀起一股专利实施运用的高潮(1997年之前的中国专利报对此多有报道),可以说在加入WTO之前的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专利法的实施和推广,主要是通过对专利技术进行实施推广来进行,强调的是对自主创新成果的运用和保护。
不幸的是,在加入WTO之后,由于我国大规模产品出口,在境外持续不断地遭遇大规模的专利狙击,导致专利制度价值迅速转向,社会热点不再关注专利技术实施,而是关注境外经营过程 中的专利风险规避和管控。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专利申请大户,提出了一系列基于竞争性价值的专利管理理论,包括华为的从数量到质量提升、比亚迪的数量倍增计划,都曾经红极一时。但是,随着境外专利风险规避和管控机制的成熟,专利法适时提出重视专利实施和运用,回归专利价值的本质,寻求专利权在竞争价值和信息价值之间的平衡,是一种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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