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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发放过高薪酬

时间:2021-01-09 10:12:29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保险公司不得发放过高薪酬

一段时间以来,保险公司的“天价薪酬”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议论。保监会表示,长期以来,薪酬都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定,监管机构很少过问,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当的薪酬制度促使金融机构过度冒险被认为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随后欧美一些国家相继对金融机构实施薪酬监管。

保险公司不得发放过高薪酬

保监会此次制定指引,主要是为了引导公司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有效激励机制,推动保险公司治理从“形似”向“神至”的转变,同时使保险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和严谨规范的考核流程,并防止出现风险事件,改善行业形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并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薪酬水平,但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对高管人员薪酬过高的公司,监管机构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指引的重点放在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薪酬指标的科学性及其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方面。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针对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对普通职工只是原则要求。

记者了解到,指引统一将保险公司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其中,指引参考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和FSB的相关制度,结合保险业实际,规定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3倍。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强调,绩效是一个全面的概念,包含了风险调整的因素,不单指利润和保费规模等。

对于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部分,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行业内的福利体系包括津补贴、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国家政策对于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已有相关上限规定,对于津补贴则没有。从行业实践来看,高管人员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一般位于基本薪酬的2%-5%之间。因此,指引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10%,以防止公司通过福利和津补贴的方式违规发放薪酬。

指引还规定了延期支付薪酬制度。指引要求,如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职责范围内高管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其中,延期支付期下限定为3年,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

为了强调合规的重要,指引还要求风险合规指标应当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这位负责人称,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风险合规指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的`构成部分,占一定的比例。另一种是将风险合规指标作为调节性指标,对绩效考核结果产生影响,有的公司甚至采取合规出问题就一票否决的方式。从实际效果来看,第二种方式的效果更为明显。保监会强调,风险合规指标比重很重要,但并没有做硬性的量化规定,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公司自行决定。

指引还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值。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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