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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时间:2023-03-11 10:54:16 学荣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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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2014年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全文共7章70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由小编整理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环保部的有关负责人对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经过“四审”,在万众瞩目中出台亮相。新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现在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法律条款中亮点很多,其中立法理念、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都是此次修订的亮点。

  立法理念新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信春鹰表示,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监管机制广

  新环保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认为,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第二,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第四,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管理机制转型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认为,在北京等各地已经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该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在发布会上表示,这项联防联控机制之前取得了比较积极的进展。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会给环保部门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责任严

  新环保法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表示,此项规定为“创新的处罚规则”。

  虽然新修改的环保法中罚款规定没有“封顶”的限制,别涛表示,罚款的数额及是否封顶限制是在专项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这部法目前还没有具体体现。

  环境机构担责

  新环保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特别举例说明,厂家勾结、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文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绿色消费将成时尚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条文解读:

  本条重点强调了消费领域的减量化要求。从长远来看,绿色消费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人们在选择消费的同时,应寻求消费与环保的和谐统一。国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有利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减少废弃的产生。

  本条例原则规定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应当厉行节约,优先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这一规定主要通过国家机关办公设施节能、节水的更新改造和政府“绿色”采购来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要立即处理

  第四十七(摘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险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条文解读:

  本条是在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的基础上修改的,明确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起警惕,避免人身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如果污染发生,必须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布,保障人民对环境的知情权。此外,还必须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下一步的责任追究、受害群众的赔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担先期处置的法律义务,切实落实企业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降低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损失降到最低。

  ■相关知识

  根据《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在发生环境紧急情况时,公众要积极响应有关部门号召,配合实施处置工作。具体要做到:学校、医院、车站和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转传播工作。相关媒体要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相关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等。此外,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一)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家庭用品和装修用品的使用。(三)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四)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五)禁止露天直接焚烧废弃物,严禁明火烧烤,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农业生产也防污染

  第四十九条(摘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和环保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

  条文解读:

  本条是新增条款,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禁止将不符合农用和环保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

  ■相关知识

  农业生产做好污染防治的关键是要倡导农业清洁生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生产者要做到选育抗污染的农作物品种,降低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选用生物可降解地膜等。

  此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建设要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鼓励和支持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染疫畜禽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要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严重污染环境要判刑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环境违法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并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和立法技术规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统一在刑法中规定,而其他法律仅作衔接性规定即可。

  ■相关知识

  据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已办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新环保法的六大亮点

  1、环境违法按日计罚不封顶,规定环境信用制度

  2、授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引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3、加大违纪行为处罚力度,设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4、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5、确立排污总量控制,建立联防联控

  6、规范统筹环保设施建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