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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加班应安排补休或给加班费

时间:2020-12-31 10:26:5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周末加班应安排补休或给加班费

你是否曾在周休息日加过班?这样的加班有补休或者有加班工资吗?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其中明确,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周末加班应安排补休或给加班费

■关注焦点

单位强迫职工加班加点 职工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工时制度。”《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此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与以前的条例草案对比: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的,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与劳动合同法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解读:表述准确 防老板钻空子

此次在工时制度表述方面增加了“依法”二字,因为草案中的规定容易导致用人单位钻空子,有关表述应遵照上位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是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每天的时间不定时,每周几天也不定,但必须每周休息一天;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没固定时间。

加班有两种: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叫加点,周六周日上班叫加班。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加点的不得改为调休,是必须给加班费的。周六周日上班的才可以调休。

■记者调查

50位职工四成周末加班 不补休也没加班费

在50位非特殊工种的职工中,有21位职工有过周休息日加班的经历,且没有得到补休或加班工资。

昨日,记者对来自不同行业的50位职工进行调查,需要说明的是,这50人所从事的工作没有特殊工种,工作基本属于标准工时制范围。

在这50人中,周末有过加班经历的有32人,其中有11人所在的单位明确规定,周末加班可以补休;有21人所在单位无这方面规定,且没有加班工资。

“我不仅周末加过班,平时每周三也会经常加班,单位每周三都会开例会,领导基本每次都会在下班前几分钟召集大家,我们又不好说什么。”在一家医药销售公司工作的程女士说。

职工说如果拒绝加班 怕领导事后找麻烦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这样的规定,多位市民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有这样的规定做保障,恐怕也很少有人会提出拒绝加班。

在一家金融机构工作的唐先生说,“拒绝加班,怕单位领导事后找麻烦。”在唐先生看来,尽管职工可以拿出这样的规定拒绝加班,领导当时可能不会强硬的说什么,但领导会觉得这样的员工不好管理,恐怕事后难逃麻烦。

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冯先生认为,包括拒绝加班、加班补休、发放加班工资等方面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都比较难真正落实下去,“如果我还想在这个单位工作下去,我怎么敢去投诉我所在的单位?”

冯先生建议,政府部门应接受职工的匿名举报投诉,而且对于投诉属实的,一定予以查处。

■相关案例

拒绝加班被开除 法院判单位赔1万余元

浙江一家公司员工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被单位开除。

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用人单位支付被开除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39.6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对这起因加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指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单位要求加班不合理不合法的,员工可以说“不”,并判决单位向被开除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万余元。

恰恰是当地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兜底支持,让写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权益,最终得以实现,法律成为了劳动者权益的.护体金刚。这既是劳动者的胜利,也是法律的尊严所在。所以,在目前劳资双方的非平等博弈中,这一判例可以说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好判例。据《今日早报》

发生劳动争议

职工可通过协商等多种方式解决

如果职工遇到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该怎么办?

按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与劳动合同法对比: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规定了职工维权程序

此次增加了职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及相关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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