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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32号)的相关内容,修定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31日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下简称B证)。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B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框架内的具有特殊才能的香港高技能专才,可以放宽至大专学历。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B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杨浦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等具体负责B证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
需要申请B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首次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B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二)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有效护照(含签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身份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明;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五)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外国专家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人员及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以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如系投资人,另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系外资性质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有随行人员办理B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随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于提交健康证明);
(二)结婚证明;
(三)子女出生证明;
(四)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机构应当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由受理机构负责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定通过的申请人凭通知至受理机构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申请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第七条(有效期限)
证件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条件核定为1至5年和10年。申请对象向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同时,不超过有效身份证件、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及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见附件)对申请人进行核定,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应聘职务等条件,核定相应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信息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经核定同意后,予以变更。持证人30个工作日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新证。
第九条(续签换证)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由其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续签换证申请材料。逾期后申请续签换证的,按照首次申请流程重新办理。
续签换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六)、(七)项所规定的材料;
(二)原B证有效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有随行人员的,另需提供随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续签换证办理流程参照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核定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直接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第十条(挂失和补办)
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到受理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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