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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主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0-12-27 10:07:1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可自主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3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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