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首部关于人民调解的省级地方立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市民遇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纠纷等,可以自愿申请人民调解,调解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7月31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确定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明确“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要求“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其调解活动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据了解,目前江苏共有各类调解组织3.3万余个,调解员13万余人,其中专职调解员3万余人;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800余家。2010年以来,全省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240多万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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