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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州房产新政
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住房货币化保障方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午,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管局召开了对《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杭州市在2015年4月29日开始推行住房货币化保障方式,未来以实物为主转向实物与货币并举。
公租房实行货币补贴 2015年选择一个区先试行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实行差别化补助,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租金补贴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从2015年开始试点实行,并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明确的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选择一个区先行试点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提升市场住房购买力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征迁货币安置力度。
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按期搬迁的,征收部门在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房屋评估价格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2%给予奖励。
集体土地征迁中,严格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1号),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对于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可根据安置房源情况,积极引导实行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可适当提高购房奖励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
如果在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优惠价格不得过低。
集体土地征迁中,除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现行人均安置标准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可按综合价进行结算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积(自然间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农转居公寓市场评估价。建立农转居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动态调整和定期公布机制。
同时,杭州将严格控制安置优惠政策,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尚未实施的征迁项目,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比例,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政府搭桥预订提供商品房 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
《指导意见》还提出,由各地根据征迁项目安置需求,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迁中搭桥预订商品房服务的政策指导,通过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
搭桥服务即各地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货币化安置被征收(补偿)人安置需求,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预订服务即各地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货币化安置被征收(补偿)人安置需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公开程序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通过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订一定数量房源,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4月29日施行 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会同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政策解读
保障房转向以实物与货币并举 满足杭州市多元化住房需求
此次《指导意见》的背景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政策明确了住房保障要从实物为主转向实物和货币并举。目的是建立商品房和保障房互通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回购作为保障房源。
另一方面,按照杭州市实际情况,面临着如何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如何更好促进保障对象职住平衡,如何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等问题。
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结合当前征迁工作实际,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有利于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房,减少在外过渡时间,更好地保障被征收(补偿)人居住权益,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如何 影响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借鉴宁波、长沙等兄弟城市的实践经验,根据杭州市征迁工作实践,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的高低是影响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主要因素,在政策层面上提高该标准,能够加快推进征迁工作,所以《指导意见》明确国有土地征迁中,货币化安置奖励在原有20%奖励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22%给予奖励)。
集体土地征迁中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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