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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济性裁员不得涉及五类人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指导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并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有五类人员不得裁减。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河北省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通知提出,企业在经济性裁减人员时,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得裁减五类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
通知还要求,企业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裁减人员应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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