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2014
计划生育政策20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xx年,我国许多省份进行了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改变为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更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可生二胎。以浙江为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余各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情况,可到当地政府网站查询。
http://www.cnrencai.com/计划生育政策20142
本人林**(身份证号:****************),女,**岁,未婚未育,因时间关系暂
时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本人在此承诺未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手印:
承诺时间: 年月 日
计划生育政策20143
手术形式: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手术形式:皮下埋植(取出)避孕剂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手术形式:双侧输卵管节育(复通)术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400元
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手术形式:输精管绝育(复通)术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630元
医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IC卡;
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扩展阅读
英国官员提议实行计划生育
英国政府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乔纳森·波里特日前表示,英国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以控制人口增长,从而为防止地球变暖做出贡献。
波里特说,委员会下个月将提交一份报告,建议政府通过更好地计划生育等方式来减少人口增长。
“我认为,提醒人们将自己的责任与全球变暖联系起来,并决定生育几个孩子是合适的。我想我们应该让人们认识到,生育超过两个孩子是不负责任的。”
据英国《泰晤士报》2月1日报道,波里特还表示,控制人口在英国可能引发争议,但不能因此放弃解决人口过度增长的问题。他目前的任务是说服环保组织将人口问题列入他们关注的焦点。“很多组织都觉得那不关他们的事。但我想说,如果只是因为容易引起争议而拒绝关注人口问题,那么你就背叛了你成员的利益。”
波里特曾担任绿党主席,目前育有两个孩子。
一个名为“最佳人口信托”的组织说,英国现在每个人一生所呼出的二氧化碳量将相当于燃烧掉2.5英亩(约合10117平方米)橡树林所释放出的二氧化碳量。
英国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英国人口目前为6100万,预计到20xx年将超过7000万。目前的世界人口为67亿,到20xx年将增至92亿。英国人口出生率为1.7%,低于2.5%的世界平均水平。
波里特指出,英国怀孕率在欧洲居较高水平,未成年人怀孕率更居欧洲首位。因此,必须从政府医疗预算中拨款,支持避孕和堕胎项目。
英国并非第一个欲效仿中国进行计划生育的国家。随着人口的增长与各种社会问题的加剧,此前已有一些国家考虑采用各种措施控制人口增长。
菲律宾1月19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82%的菲律宾成年人认为,政府有责任引导民众使用行之有效的计生手段。在全国1200名接受调查的成年人中,93%的受访者认为计划生育对家庭的生存和良性发展意义重大,90%的受访者认为计划生育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繁荣。
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统计,菲律宾每年300万的受孕总数中近半数属于非自愿受孕。庞大的人口数量给菲律宾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沉重负担。
肯尼亚计划、国家发展与20xx年远景规划部国务部长奥帕拉尼亚1月12日表示,肯尼亚必须大力推行计划生育,以防止人口增长过快阻碍经济发展。他说,肯尼亚要实现20xx年远景规划,急需制定人口政策和规划,政府将筹集更多资金,迅速解决计划生育问题。
根据“20xx年世界人口状况”报告,肯尼亚现有人口3860万,20xx年的人口出生率为4.92%,远高于2.5%的平均全球人口出生率。
计划生育政策20144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政策20145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有哪些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其中有几项政策引起网友的诸多讨论。其中有一项是如果超生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予处罚或免征社会抚养费。针对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这一规定,胡教授认为现在正是计划生育放宽政策的时候。随着经济的增长,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提高。但是,我们看到,计划生育真正控制的是城市人口,农村人口并未得到真正的控制,而就抚养能力、栽培能力而言,城市相对来说比农村要高,城市却是严格的一胎制,这样政府的整个成本是非常高的。实行一二孩登记制度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
《通知》要求,要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对于个别登记对象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群众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群众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同时,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福建计生处罚条例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有什么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实,每个家庭能够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宝贝并将自己的精力与爱全身心的奉献在孩子的身上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是有所帮助的,当然在保障自己能够对第一个孩子有充分的耐心与爱心呵护的同时,再生育一个也能够算得上是家庭之幸了.
计划生育政策20146
1、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完成人口规划目标。
2、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3、怀孕及时告知政府,服务立刻全面享受。
4、推进优生优育健康服务,倡导孕前免费健康检查。
5、国家免费孕前健康检查护航下一代的健康。
6、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7、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8、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9、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请您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10、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计生家庭。
11、落实计生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12、登记外出地址,享受家乡服务。
13、落实计生家庭奖特扶制度,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14、关爱今天的女孩,关注祖国的明天。
15、近亲结婚忧患多 少生优生负担少
16、男孩女孩一样强 长大都能做栋梁
17、夫妻心境愉悦 宝宝健康聪慧
18、男女平等 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19、时代已经不同前 如今女儿赛过男
20、严禁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生育
21、愿您和您的宝宝平安健康 生活更甜美
22、为了宝宝的健康成长 请从优生优育开始
23、孩子聪明健康 家庭和睦幸福
24、用深情的目光伴幼苗茁壮成长 凭知识的力量托起明天的太阳
25、全区人民积极行动起来 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
26、重视孕期保健 生健康聪明的宝宝
27、少生优生是现代家庭的选择
28、优生优育 宝宝聪明 家庭温馨
29、为了民族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请按自然规律生育
30、孩子身心健康 家庭快乐兴旺
31、为了下代优 告别烟和酒
32、幸福生活从优生优育开始
33、少生优生 靓丽人生
34、提高优生意识 普及婚育知识
35、降低出生缺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6、少生优生记在心 幸福美满全家人
37、人口素质要提高 优生优育很重要
38、优生优育 拥抱美好灿烂的日子
39、潭不在深有龙则灵 孩子不在多成才则行
40、为了子孙明天的幸福 少生优生是您的责任
41、关爱女孩 严禁利用一切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2、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的未来
43、谁说女子不如男 女子能顶半边天
44、一个女儿一片天 老有所养亨晚年
45、关爱女孩 善待老人
46、孕产期保健是生育一个健康聪明孩子的保证
47、优生优育优教 利国利民利家
48、禁止个体诊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49、提高人口素质 愿您家庭幸福
50、幸福之家人口少 生活质量必提高
计划生育政策20147
摘 要:计划生育新政策的提出是随着社会的需求应运而生的,也该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完善,我国的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改革也是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计划生育有效的控制了人口快速增长,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计划生育新政策;问题;对策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这是新时期我国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备受社会关注。1980年,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20xx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xx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一.实施全面两孩新政的影响
1.有利于稳定我国总和生育率
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平均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如果长期低于1.8,或长期在1.5―1.6水平上徘徊,不利于人口的均衡发展。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总和生育率曾经高达7左右,人口增长率高达2.5%。上世纪90年代初,总和生育率下降到2.1以下,并随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继续下降,目前已降至1.5―1.6。
2.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
20xx年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总数已超过13亿,占世界总人口的1/5。但是,我国目前拥有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与世界人均水平相比,我国人均矿产资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人均耕地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人均水资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人均森林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人均草场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可以看出,我国人均所拥有的资源本来就很少,如果再不控制人口,人均占有的资源会越来越少,这样一来,就会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严重影响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为搞建设,发展经济,总要以资源为基础,没有资源,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实施了计划生育。
二.当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现状
1.生育率低及男女比例不平衡。
在计划生育和经济发展双重作用下,中国的生育率在1990年之后快速下滑。1995年左右只有1.3左右,20xx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的生育率已经降低到极其危险的1.22,20xx年1%人口抽样调查再次证实中国的生育率只有1.3左右。2?这些客观数据说明中国早已错过了人口政策的最佳调整时机,人口政策调整不能再拖。
同时,男女比例失调,即性别比失衡是计划生育带来的比较显著的问题之一。性别比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数来表示。正常情况下,出生性别比是由生物学规律决定的,保持在103~107之间。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可见,中国的性别比已经严重失衡了。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后果是产生“剩男”。预计到20xx年,中国将会出现大约3000万“光棍”。而这3000万的剩男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婚姻挤压”现象。性别比失调不利于家庭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稳固,不利于社会稳定。
2.“银发现象”,人口结构不合理,人口的抚养比变大,社会负担加重。
从人口结构上看,现在中国的老年人口比例在不断上升,从20xx年13.3%提高到20xx年的15.5%。目前,中国已成为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人生活旅居问题也在不断凸显出来。我国的老年人的抚养比从1982年的7.983739837%上升到20xx年的11.33223004%,而与此同时中国0-14岁的人口由1982年的34146万下降到20xx年的25166万,少年儿童的抚养比也从54.6%下降到26.O%。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但少年儿童不断减少,使我国的人口结构日趋不合理,不但会加大社会的养老负担,还会造成劳动力不足的局面,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将影响到20年以后的我国的人口结构。
3.计划生育宣传方法不合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在城市里面从事各种工作。这种形势造成人口流动大,出现人与户籍相脱离的现象,而这些流动人口在外地的临时租住处,就成了计划生育宣教工作无法落实到的地方,成为宣教“盲区”。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生育宣教方式,即以村镇或部门为单位集中进行宣教的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因此,为了达到全面教育,避免产生宣教“盲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探讨适合新形势的宣传教育方法。
三.对策建议
1.积极提升出生率并指导思想的引导下加强“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教育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医疗设施的投入,提升医疗人员的医疗水平,加大对孕期知识的传播,降低婴儿出生的死亡率。倡导“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推进两性的公正、平衡发展,提升女性社会地位。严厉打击技术越轨,加强对违反《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人员的惩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达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完善独生子女教育体系,培育独生子女的社会责任感,加深独生子女对社会的认同,提高独生子女的应对各种问题的综合素质。
2.全面开展新政策
要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首要的是开展二胎新政策。实际上,现在我国的人口控制政策是一种歧视性政策,即对农村要求较宽,对城市要求较严。这一政策客观上助长了人口逆淘汰。现在应该改变这种状况,使农村和城市执行同样的计划生育政策,即无论农村还是城市一对夫妇均可以生育两胎。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能够减缓人口素质的逆淘汰、老龄化和性别比失调的不良趋势。
3.计划生育要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群众自愿意识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身已经具备法制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执行不力和不平衡的情况,使得计划生育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人们对于因人而异等不平衡情况产生抵触情绪,阻碍工作的顺利实施。所以,只有计划生育本身的法制化是远远不足的,还需要人们的合作,自觉意识积极践行。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向全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为所有夫妇和个人提供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以满足所有夫妇和个人合理安排家庭生育计划的需求。
结语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英明决策,为我国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总而言之,新形势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有许多新特点、新问题,计划生育政策的宣教人员要认真分析这些特点和问题,找出问题的本质,积极找出应对措施,推动计划生育宣教工作的稳步前进,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翟海岩. 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努力推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创新[J].?经济师. 20xx(07).
[2] 张晓红. 浅谈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改革与创新[J]. 中国科技财富. 20xx(08).
计划生育政策20148
屈指数来,我在计生局已经奋斗了10个年头。回顾这10年的历程,我浮想联翩,感慨万分。总得来说,我没有辜负县委、县政府对我的厚望,没有忘记一名共产党员、一名领导干部应尽的天职。在我和全体计划生育人员的直接努力下,我县人口进入了低生育水平,为社会发展减轻了难以估量的压力,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0年内我县有8年被评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我清楚地知道,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任务,因此面对每次荣誉,我都作为新的起点,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一年接一年地发展和提高。进入20xx年以来,我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坚持励精图治,真抓实干,又较好地完成了市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并且在市年终考核中取得了理想的成绩。一年来,我主要做到了四点:
一、把握全局,当好参谋,确保计生工作健康发展。我觉得,县计生局是县委、县政府的计划生育职能部门,当好参谋,出好点子是我义不容辞的职责。一年来,我坚持站在全局的角度,冷静客观地分析形势,周密细致地谋划举措,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数建议被领导采纳后,对推动全县计生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计划生育经费日渐减少的问题,我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议落实“三个确保”;针对换届以后少数乡镇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不重视不支持的问题,我建议县委、县政府适时召开由“一把手”参加的计划生育调度会,给基层领导压担子,交任务,及时修订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针对个别部门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支持不够的问题,我多次建议县主管领导召开协调会,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各部门将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位。上述建议经实施后均收到了应有的效果。在当好参谋的同时,我还十分注意加强对基层计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一年之内开展哪些工作,应采取哪些措施,注意哪些问题,在运筹帷幄的基础上,不厌其烦地对基层加以指导,然后再跟上行之有效的检查和监督,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三、注重团结,搞好协调,增强抓好计生工作的合力。我始终认为,加强同有关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团结和协调,是做好计生工作的重要条件。为了搞好与班子成员的团结,我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广纳谏言,虚心接受不同观点的意见,不独断专行,不刚愎自用,对每个班子成员,都一视同仁,使他们既有一定的责任,又有相应的权力,责权利相统一,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从没有发生争功诿过,争权夺利的现象。为调动各乡镇的积极性,我非常注重与各位主管领导搞好协调。随时倾听他们的呼声,并及时修订完善县里的工作举措,并多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乡镇计生委和县计生局形成一个亲密无间的整体。为搞好县直兄弟部门的关系,我坚持求大同存小异,平时与有关领导多勾通,多交心,多协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等部门分别发挥了职能作用,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在本年度市计划生育年终考核验收中取得满分的好成绩
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营造稳固的计划生育工作“大本营”。一年来,我十分注意发挥县计生局的整体效能,着力塑造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机关形象。一方面我对机关干部职工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纪律上严格约束,坚决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另一方面我坚持做到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做到政治上清醒、学习上主动、工作上富有创造性。身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自觉地戒浮、戒虚,努力培养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从不搞花架子,作表面文章。今年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我带领全局工作人员以工作大局为重,发扬“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计生精神,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发挥计生系统的信息网络优势,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国家和省报送疫情信息,得到了省市计生委的通报表扬,我也幸运地被评为全国计生系统抗击非典工作先进个人。做为一名领导干部,我始终坚持清正廉洁的为官之道,坚持自警、自励、自省、自勉。同时我还积极抓好机关廉政责任制的建设,制订了专门文件,研究了多项防范性措施,多次亲自召集廉政建设会议。在我和班子成员的带动下,绝大多数的干部职工遵守纪律,工作认真,廉法奉公,服务热情。为控制人口增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以上是一年来自己思想和工作的初步总结,如果说有一点成绩的话,应主要归功于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全县计划生育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由于自己的水平有限,能力有限,因此在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今后我一定要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自增压力,埋头苦干,锐意创新,为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计划生育政策201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
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
第十九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
(一)给予三千元奖励;
(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已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优待。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其他人员或者农牧民的,由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费用列入成本;夫妻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其他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给予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奖励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千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对在县、乡级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给予一级奖励工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展技术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技术服务。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农牧民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三十一条 接受长效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手术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鉴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生活上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的。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为计划外怀孕人员提供躲避场所造成超生或者为他人藏匿超生婴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地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已评为先进单位或者文明单位的应当予以取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连续两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欠缴数额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二)诽谤、侮辱、围攻、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四)遗弃女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 条例自200311起施行。1992228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一、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牧区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二、明确再生育情形
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子女数合计生育一个子女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三、明确规定生育登记手续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按政策生育子女的(两个以内,包括两个),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具体登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规定产假、陪产假
根据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九十八天)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十五日。同时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计划生育政策2014】相关文章:
湖北天门计划生育新政策11-20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有哪些12-04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与计划生育02-12
湖北天门计划生育新政策有哪些09-13
2014年几号立秋?08-21
计划生育证明样本06-08
2020计划生育口号08-19
2014年司法报名材料02-27
2017农村养殖政策新政策05-19
创业政策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