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12月10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要求。
《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必备材料。
《通知》强调,要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
此外,《通知》还对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记者 任社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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