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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30 09:43:4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
  一、参合筹资办法

  (一)筹资机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二)筹资标准:2014年,农民个人缴费为60元。筹资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具体筹资由乡镇政府牵头、村委会组织,以村委为单位收取每户应参合资金,并及时给参合农户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交款专用收据。
  (三)筹资优惠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五保户、重点优扶对象、农村低保户(包括艾滋病家庭)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参合资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参合资金由计生部门负责代缴。
  二、就诊转诊程序
  参合农民县内就诊实行“一证通”。在本辖区卫生院、本村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家庭账户递减,在本辖区卫生院可享受门诊70%的补偿,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大额补偿。
  参合人员到县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入院前到县“农合办”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住院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0%。办理转诊需携带医疗证、身份证明、县级以上转诊证明;到县外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携带以上证件及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办理电子转诊。
  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回县补偿的,出院后带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转诊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结算发票(外伤病人带病历复印件、住院分娩病人需带生育证)等到县“农合办”办理补偿。因同一疾病年度内多次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到县“农合办”备案即可(在即时结报医院住院的同时办理电子转诊),不再办理转诊证明。
  急诊、在外务工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凭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务工单位另提供务工证明)到县“农合办”登记备案。否则,住院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0%。
  三、补偿办法
  (一)补偿模式: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目前实行“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
  (二)基金分配: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小额门诊基金(包括门诊统筹基金、家庭账户资金)和风险基金。
  (三)大额补偿范围与比例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
(元)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补偿比
例(%)
乡级 100 100元<医疗费用≤800部分 70
医疗费用>800元部分 90
县级 500 500元<医疗费用≤1500部分 60
医疗费用>1500部分 80
市级 Ⅰ类 700 700元<医疗费用≤3000部分 50
医疗费用>3000部分 70
Ⅱ类 1000 1000元<医疗费用≤4000部分 50
医疗费用>4000部分 70
省级 Ⅰ类 1000 1000元<医疗费用≤4000部分 45
医疗费用>4000部分 65
Ⅱ类 2000 2000元<医疗费用≤7000部分 45
医疗费用>7000部分 65
省外 2000 2000元<医疗费用≤7000部分 45
医疗费用>7000部分 65
  四、有关优惠政策
  (一)参合14周岁以下儿童及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减半。在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
  (二)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实行平产限价免费:乡级限价550元(“降消”补助300元,新农合补偿250元);县级限价700元(“降消”补助400元,新农合补偿300元).
  (三)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随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共享一个封顶线。
  (四) 继续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食管癌、胃癌、宫颈癌、小儿苯丙酮尿症等病种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补偿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因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在省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补偿90%(新农合补偿70%,民政资助20%)。
  (五)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花费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六)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七)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助。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种补偿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给予补助。
  (八)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实行即时结报,经核实确无第三方责任的,经过公示,医疗费用的合理费用减去相应级别起付线后,按45%予以补偿。
  (九)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
  (十)提高大额补偿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累计封顶20万元。
  五、新农合不予补偿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国外,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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