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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协议书

时间:2021-03-06 16:45:0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电子协议书模板

  篇一:电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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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咱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搜购(北京)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城经营者共同缔结。用户一旦通过咱网平台用户签约入口页面阅读并确认本协议,点击“同意协议并保存”按钮即视为签署本协议,无论用户事实上之前是否认真阅读了本协议。所以咱网提醒用户在确认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并确认接收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如有疑问,可向咱网咨询。

  一、 定义

  1、咱网:指咱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搜购(北京)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合称。咱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咱网的所有者,搜购(北京)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咱网提供技术支持。

  2、咱网网:指由咱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由搜购(北京)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域名为 www.360zan.com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3、咱网平台: 指由咱网研发提供的,用于帮助供应商搭建、管理及运作其网络销售渠道,帮助商城经营者获取货源渠道的平台。

  4. 咱网平台用户:指咱网平台供应商和商城经营者的统称。

  5. 供应商: 指通过咱网平台供应商签约入口页面与本协议各方签署《咱网平台用户协议》(企业版),并通过咱网平台进行产品网络销售渠道搭建、管理及运作的企业用户。

  6. 商城经营者:指通过咱网平台商城经营者签约入口页面与咱网签署本协议,且拥有网络店铺使用权,利用咱网平台经营商城销售商品的经营者。

  二、 商城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商城经营者注册成功后,咱网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2、商城经营者承诺遵守本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咱网的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商城经营者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咱网平台。继续使用咱网平台则表示商城经营者接受经修订的协议或规则。

  3、卖家成为咱网平台的商城经营者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a) 遵守与咱网签订的协议(约定)进行销售行为;

  b) 商城经营者一旦违背咱网规则,咱网可随即解除与商城经营者的合作关系;

  4、在向消费者销售的过程中,商城经营者需遵守:

  a)不得私自以咱网名义对外承诺任何事情,否则后果由商城经营者自负

  三、咱网的权利和义务

  1、 咱网根据本协议向商城经营者提供信息及数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订单及采购单管理)服务。

  2、 咱网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咱网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

  3、咱网有权利与不符合咱网平台要求或未尽其义务的商城经营者终止本协议并将其清退出咱网平台。

  4、因网上平台的特殊性,咱网平台没有义务对所有用户的信息、所有的交易行为以及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况:

  a) 用户或其它第三方通知咱网咱网平台,认为某个具体用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b) 用户或其它第三方向咱网平台告知咱网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咱网以普通非专业交易者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明显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咱网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保留或删除相关信息或继续、停止对该用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在咱网平台上的采购交易与其它用户发生纠纷或诉讼的,用户通过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咱网提供相关数据,咱网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6、咱网有权对商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及采购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商城经营者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7、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商城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咱网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商城经营者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咱网有权在咱网公布商城经营者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

  8、对于商城经营者在咱网平台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咱网有权在不通知商城经营者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咱网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咱网有理由相信该信息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咱网和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信息;

  9、商城经营者在此授予咱网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咱网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公示于网站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四、服务内容

  1、咱网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咱网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网上商城的技术服务、招商服务、产品服务、仓储服务、客服服务和物流服务。

  2、咱网提供的部分网络服务为收费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收费网络服务需要向咱网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收费的网络服务,咱网会在用户使用之前给予用户明确的提示,只有用户根据提示确认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用户才能使用该等收费网络服务。如用户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咱网有权不向用户提供该收费网络服务。

  五、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1、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咱网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免费网络服务,“咱网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收费网络服务,咱网应当在变更、中断或终止之前事先通知用户,并应向受影响的用户提供等值的替代性的收费网络服务,如用户不愿意接受替代性的收费网络服务,就该用户已经向咱网支付的服务费,咱网应当按照该用户实际使用相应收费网络服务的情况扣除相应服务费之后将剩余的服务费退还给该用户。

  2、用户理解,咱网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

  内的中断,咱网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咱网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如发生任何一种情形违背本协议规定各项内容,咱网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六、费用及支付

  1、商城经营者需支付360元/年的服务费。由于咱网正在进行前期优惠活动,在咱网正式公告修改前,商城经营者可以享受支付一年的服务费享受两年的服务的优惠政策。

  2、咱网有权在优惠期结束后修改费用标准,费用标准以咱网发出的通知为准。如果服务年限到期后商城经营者不接受咱网平台的收费标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咱网,本协议立即终止。

  七、利润分配

  商城经营者的利润来源=(实际交易价格—商品成本价)*50%

  八、咱网的法律地位

  咱网平台作为供应商与商城经营者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咱网成为咱网平台上与供应商、商城经营者或其他第三方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咱网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对咱网平台用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咱网平台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 服务或接触咱网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均由用户自行负责支付。

  九、免责声明

  1、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咱网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咱网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咱网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2、咱网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3、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咱网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咱网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4、用户同意,对于咱网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咱网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咱网向用户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2)咱网向用户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3)咱网向收费网络服务用户附赠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

  十、其他

  1、 咱网公司将视向用户所提供服务内容之特性,要求用户在注册咱网公司提供的有关服务时,遵守特定的条件和条款;如该特定条件和条款与以上服务条款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已特定条件和条款为准。

  2、本服务条款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服务条款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本网站和用户都将友好协商解决。

  4、以上条款的解释权归咱网公司最终所有。

  十一、 争议解决: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篇二:电子缴税协议书

  电子缴税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加快税款资金安全周转,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乙方双方签定本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协议事项: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委托乙方凭国库转发的由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产生应纳税款的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税款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自愿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国库转发的甲方应纳税(费)款及滞纳金、罚款等电子信息从本协议书中所指定的缴税账户中划缴。

  (二)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的事项如下:

  开户银行: ,

  纳税人识别号为(税务登记证号码):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账户名称: ;

  纳税账号: 。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三)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协议书,并持乙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税(费)款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四)甲方保证在税(费)款限缴期内,其缴税账户的可动用存款余额足以缴纳税款。若因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造成划缴失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缴税账户的可动用存款余额不足缴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时,应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批缴纳。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在收到国库转发的划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直接从本协议书所指定的缴税账户划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税款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国库转发的时间超过营业时间或其他方面的正当理由。

  (二)因甲方缴税账户有误等原因造成不能划缴税款的,乙方应于收到国库转发的扣款信息当天以电子信息的方式直接反馈给国库。

  (三)乙方严格按照国库转发的应纳税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若因国库转发的电子缴税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划缴税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成功划缴税款后,打印《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甲方到乙方领取,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凭证。

  四、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实行电子缴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需缴纳滞纳金、罚款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六、甲方向乙方办理缴税账户变更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七、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数字证书用于标识网络用户的身份。河南省数字证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HNCA)作为依法设立并续存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HNCA与用户就数字证书申请、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用户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认真阅读了本《HNCA电子认证服务协议》范本。

  (二) 用户确认以HNCA官方网站()首页上公示的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河南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为服务执行标准。

  (三) 用户在向HNCA或其所委托各受理点按现场申办规程办理申请手续时,须保证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否则须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相关各方损失。

  (四) HNCA委托各受理点在对用户提供的资料核对,并经用户确认无误后,向HNCA发出证书制作指令。HNCA收到各受理点指令后,及时签发数字证书,再由受理点将制作好的证书交付给用户。

  (五) HNCA签发的数字证书仅用于表明用户在申请证书时所要标识的身份,以及验证其使用该证书内包含的公钥所对应的私钥制作的签名。如果用户将该证书用于其他用途,HNCA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六)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HNCA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如上述信息非因HNCA或其委托代为受理人原因失密,则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如因HNCA过错,发生数字证书被伪造、篡改的, HN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河南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七) 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拟在到期后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则须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HNCA或其受理点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HN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特别是保证用户数字证书的安全性,HNCA有权要求及时对用户数字证书进行升级。届时,用户在收到证书升级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HNCA或其受理点予以升级,否则对于因用户未进行技术升级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十) 如发生用户数字证书丢失,或数字证书失密,或证书中信息出现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用户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清算等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向受理点或HNCA申请注销证书,注销手续遵循HNCA的规定。HNCA自接到用户直接提出或受理点转发的注销申请之时起,在24小时内注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注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十一)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HNCA有权主动注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1) 用户在申请办理数字证书时,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

  2) 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数字证书相关费用;

  3)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发生其他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

  4)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及《河南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 如果产品需要升级,HNCA会通过网站进行公示通知,敬请用户随时密切关注发布在上的最新通知。

  (十三) 本协议除期满终止外,并可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提前终止:

  1)用户因不希望继续使用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清算等情况而申请注销证书;

  2)本协议期满前HNCA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主动注销用户证书。

  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时,HNCA所收费用均不予退还。

  (十四) 本协议生效后,HNCA及用户均应依诚实守信之原则履行协议项之全部义务,若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赔偿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单位名称: 河南省数字证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篇四:电子合同

  引言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由于商业交易的电子化,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形式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幵放性、信息的无纸化等特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需一台电脑,无需直接面对, 就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用电子签名来替代传统的签字盖章等方式,依靠认证机 构的认证来代表自己的信用。可见,电子合同的出现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摘要

  人类社会现在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特点给人类社会的行为方式和组织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很多学者称 2013 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 这一年以余额宝和微信理财通为代表的各种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然而, 与此相应的相关立法却没有同步发展,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相关基金公司的 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力求对电子合同所提出的问题,及其现行合同法调整电子合同的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希望从合同法角度对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立法保护。 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合同现状的分析,探讨现行立法对电子合同规范的力不从心,具体表现为我国对电子合同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不足,而且现行立法规范不能 对电子合同当事人进行很好的保护。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子合同的具体特点,从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角度解析如何更好地保护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建议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并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主题词 :

  互联网金融 电子合同 意思表示 盗刷机制

  1.合同订立过程的加快

  互联网金融的高效性很大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合同订立的高效性,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原因之一。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表示的具体含 义和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递的,这种意思表示的传递方式可以在 最短时间内,或者说几乎在意思表示的同时就可以到达相对人。

  1.1.1 合同的交叉要约

  我们通常认为的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要约,且双方当事人 都不知道对方以为此要约时做出该要约。交叉要约是合同缔结的一种特殊方式。因为 两个要约在内容上完全一致,当两个要约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协商行为,所以就合同 订立的成立条件来说,双方没有合意。因此,学界对交叉要约的情况发生后合同是否 成立存在争议。

  1.1.2电子合同的出现及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需要适应新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或适时的创新。移动互联网是新事物,而和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互联网金融在 2013 年更是获得了广泛的关注。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是通过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的。但电子合同和传统的文本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合同法》带来的挑战,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主体的虚拟性打破了传统合同法律对合同的规制。

  这具体来说产能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电子合同主体的虚拟性使得我们难以通过互联网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 任能力,民事主体资格,也无法像传统缔约过程中所做的那样来估测当事人的诚信度和其真实的身份。

  第二,一方当事人利用网络所进行的意思表示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 示有无瑕疵,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成功接受到了自己所发出的信息和内容。在电子化的 交易过程中,这些都是我们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1.2 电子合同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现代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在不断提升,同时其生活方式也在改变。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信息化、自动化和迅捷化等特点,备受经营者的追捧以及消费 者的青睐。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得在传统纸质合同之外出现了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即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电子合同的订立阶 段其特设性更加明显。这其中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的特殊规定,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 立过程必不可少的内容,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可以使得立法机关更好的完善电子合同的 立法规定,明确消费者和企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促使电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2.1 电子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判断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对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了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思考能力才能够为签订合同的行为,使其 签订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合同缔约双方必须具备缔约能力——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缔结合同并享受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的资格。但电子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面对面就完成了合同的签订,这带来了一个问题,电子合同一方当事人很难采取有效的手段或者途径去了解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许多方面有所区别,但电子合同的订立依然是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它仍然是一个通过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基于以上对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或书面合同法律要件进行的分析,互联网电子合 同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1.2.2 订约主体的识别困难

  交易双方通过对话或面对面签订合同的方式不再使用,合同的订立不再是基于双 方可以直接被人感知的物理方式进行。并且,电子合同双方在网络上都有自己特殊的虚拟主体身份,通过网络上的注册名称等信息在网络环境中与他人互动,被他人认知。 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全部都是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而在虚拟世界中各主体的 资格则需要第三方机构来认证,订约主体的这一点与传统合同相比较完全不同。

  1.2.3合同订立环境的变化

  电子合同的`签订借助人与科技虚拟平台的对话来完成。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计算机借助互联网相互传达。合同的订立不再依赖文本化的纸质合同和口头缔约的方 式,而是借助电子化的科技化的方式来完成。无论客户身在何处,只要有一台电脑和 网络链接,就可与银行和金融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

  1.2.4合同形式的改变

  传统的合同形式都是文本形式,而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从当前的情况来看, 电子合同中的服务提供商多数是将合同文本放在网页上,或者将提供的服务放在网页上,客户如果同意接受服务的话可以采用点击网页上的服务链接和直接转账到支付宝 或者微信理财服务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缔结条款。由此可见,电子合同通常不再以纸质 文本作为记录信息的方式,而是将合同的内容放置在网络上和计算机系统中,或者合 同内容被存储在某种中介性质的载体中,因此非纸质和数字化也是电子合同的特点之 一。

  2.1电子合同的签约程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一种新的合同签约形式,电子合同在要约和承诺方面与传统合同相比有着显著差异。我国对于电子合同至今还没有专项 立法,现有法律对其规制又不够完善,因此对其必须细加分析,尽早进行立法规范。

  2.2.电子合同要约

  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希望接收方能够接受订约的 一种意思表示方式。”传统要约往往表现为交易双方面对面交谈后为意思表示,电子要约更多表现为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如电子邮件等方式为意思表示。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电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表达了希望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其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被要约邀请人完全可以拒绝该要约邀请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 若被要约邀请一方接受要约邀请,并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又做出了承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双方的合同行为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在现代网络消费时代,由于网络 本身的虚拟性,消费者和电子运营商之间的要约往往是双向的且表现形式是依靠网页 或者网络操作。这些网页表现出来的外在行为究竟是属于要约亦或要约邀请对于确定 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

  电子要约法律效力的确定对于未来电子商务会起到重要作用,合理的法律效力能 够有效平衡消费者和电子商务网站之间各自的权益。

  3. 我国有关电子合同的现行立法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电子合同的立法规范还不成体系,对电子合同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就已经颁布的一些立法规范来看,其又不能很好的对电子合同的缔 约双方进行很好的保护。

  3.1.1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给出了一般的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而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电子合同的特点与传统的合同有较大区别,现 在关于一般的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容易造成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上的混乱,并不 能很好的保护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合同法》可以采取到达主义,即电子文本到达收件人某特定系统内的时间为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但是,电子合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如电子文本在传输过程中因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可能出现错误。这种传输错误可能会使电子文本的内容发生变更,如出现乱码等。 如果这种因素出现,那么要约的生效时间就应该重新计算。

  同理,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应该是承诺的内容被要约人知悉或者在其控制范围 内而不是承诺的载体到达要约人的控制范围内的时间。

  3.1.2 完善意思表示的撤销理论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做出以后,不得任意撤销。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承认二者之间的区别,把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形式,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电子合同的发展。我国《合同法》规 定的电子合同确认书实际上否认了电子合同的高效性,不利于电子合同的发展。 第二,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合同法》中规制电子合同的条款不多,在实际应用中很难把握。

  3.2对于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建议

  当前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很快,我国应该学习别国先进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网络经济中遇到的问题,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填补我国电子合同立法 方面的空白。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发展趋势、逻辑和结构科学,我们首先应该在《合同法》总则中对电子合同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制。虽然电子合同和 传统合同有着诸多差异,但电子合同依然是契约的一种,所以我国《合同法》应该在 总则中对电子合同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具体的解决办法应该是:

  3.2.1 为电子合同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目前,《合同法》还没有为电子合同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我们有必要给电子合同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电子合同的定义应该为:“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 间为某特定交易的目的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签订的确定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的协议”。

  3.2.2 进行电子商务方面专项立法,完善配套措施

  法律和经济是辩证互补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一国的立法状态,法律的完善程度 是一国经济水平的表现;法律作为经济的上层建筑,对经济的发展能起到互补的作用, 在适当的时候对新兴经济进行立法规制可以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互联网金融 最近蓬勃发展,引起了所有人的关注,因此我们要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的经济 形态进行立法规制以保护其发展,为我国经济的运行保驾护航。笔者认为我们在对电 子合同进行立法规制的时候,一方面要符合《合同法》中确立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 要注意学习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我们在对电子合同进行立法规制的时候还要为电子 合同未来的发展提供空间。现阶段,我国针对电子合同和电子交易的立法少之又少, 琐碎的规则又难以和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相匹配。基于此,笔者认为,为了规范电子 交易行为和网络经济活动,为了给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发展的 保障,我们需要为电子合同和网络交易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电子商务法》。然 而,《电子商务法》的制定需要进行严谨的思考,需要一个较长的立法过程,要对电 子商务发展的背景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为尽快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驾护航,近两年 我国的立法重点应放在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上,放在对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修 补上。

  另外,主管电子商务活动的各行政机构的职责应该明确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很多保障电子认证和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相继设立,这使得《电子签名法》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可以提高电子商务纠纷的处 理效率,让电子交易的主体迅速找到相应的主管机构寻求救济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失。

  3.2.3重视电子合同方面的司法实践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系国家,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判例法。但是,这并不是说 司法判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就不具有任何意义。在我国一些具有典型特点的判例在 司法实践中还是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官可以根据这些案例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 行驶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而司法判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在我国相关立法还不是很完善 的时候为我国的法律体系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经济形式发 展之快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这使得我国的立法跟不上现实的变化,因此充分发挥司 法判例的指导作用对保护电子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法院在司 法审判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原则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进行分析、 判断并总结成册后汇报最高法院,为我国电子商务法法制的建立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力 量。

  3.2.4 增加盗刷补偿机制

  在国内,我国各电子商务公司都遇到过跨国电子签名的防护技术盗刷用户现金的 问题,例如黑客利用电子攻击的技术手段盗取电子支付公司发给用户的确认短信,利 用短信当中的内容和黑客技术对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盗刷。针对这种现象,我国的电商 一方面不断加强自己电子认证手段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建立起了盗刷赔偿机制,以此 来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效果来看,我国电子 商务中的盗刷机制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了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因此, 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可以效仿美国在互联网金融合同格式条款中由政府强 制性的加入盗刷赔偿条款;同时在制度层面上建立盗刷保险机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 规避互联网金融和其他网络交易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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