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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书

时间:2021-03-05 15:06:35 协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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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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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合同书

  甲方(客户方):

  乙方(服务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特定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A)。

  一、 服务内容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附于本合同并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附件A所列的特定服务。服务的内容、时限、衡量成果的标准见附件A。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任何错误或遗漏,乙方应无条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费,并对因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附件A所载明的该项服务内容对应之服务费为限。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误,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乙方的服务承诺:

  1) 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附件A所列服务的请求后,在两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必须按照合同附件A规定的标准进行。

  二、 服务费的支付

  1、服务费总金额为 (大写: 人民币元整)。

  2、本费用结构仅限於附件A中列明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扩大项目范围,或因甲方改变已经议定的项目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项目步骤,乙方将需要重新评估上述费用结构。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项目服务费按阶段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每阶段末,甲方将在验收确认该阶段服务完成合格,并且乙方发出该阶段工作的费用账单及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费用。

  4、阶段付款的比例及时间约定如下:

  项目阶段 付款比例 付款时间

  第一阶段 % 附件A所列之( )~( )结束之后

  第二阶段 % 附件A所列之( )~( )结束之后

  第三阶段 % 附件A所列全部服务项目结束汇报之后

  5、 有关发票方面的任何问题,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作出解释或解决问题,以使甲方能按时付款。

  6、 乙方将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范围内合理的差旅费用。

  7、 乙方同意免除项目杂费。

  三、 服务的'变更

  甲方可以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务。该等变更最终应由双方互相商定认可,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调整。

  四、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协议条款规定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五、 其他

  1、本合同中所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2、附件A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产生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备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4、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和变更需要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点: 地点:

  日期: 日期:

  篇二:提供服务协议书

  提供服务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 市/县的区域内为甲方开展“*******学院”的 年秋季自主招生宣传服务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向乙方提供办学主体的合法资质证明复印件。

  2、甲方须积极支持乙方,提供真实的招生宣传资料及报名表格等相关资料。

  3、在新生注册缴完全部费用后,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乙方应得的服务报酬。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在上述范围内利用自身对当地资源熟悉的优势,为甲方的招生工作进行宣传服务。

  3、进行招生宣传和解答时,乙方须严格遵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规范招生,不得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负。

  4、在上述规定的地区内开展工作,不得跨地区宣传,并如实向甲方反馈学生报名表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5、新生的一切学杂费用都必须在新生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报到时缴纳,乙方在宣传期间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善意使用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不得超越使用范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相关服务报酬:

  招生宣传服务费用:被确认的(须提供学生报名登记表)经乙方宣传所招学生并缴清招生简章所规定当年全部费用的:

  ① 招生总数1(含)-5人,每生按2500元进行统计核算;

  ② 招生总数6(含)-10人,超额部分每生按3000元进行统计核算;

  ③ 招生总数11(含)-15人,超额部分每生按3500元进行统计核算;

  ④ 招生总数16(含)人以上,超额部分每生按4000元进行统计核算。

  说明:在新生注册缴完全部学杂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均按2500元/生进行结算,余额部分待招生结束后一次性结清。

  四、本服务有效期为2008年 月至2008年9月,乙方领取完本协议第三条报酬后终止。

  五、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双方不得泄漏与此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服务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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