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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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
所谓竞业禁止协议,是指企业与雇员通过雇佣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雇员,在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我国有关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这一法律制度均有所涉及,如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等。但在法律层面上,尚无一部专门有关竞业禁止协议的立法。因此,在目前这样一个无统一科学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是一个问题。
在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雇员、雇主、社会利益三者的平衡点。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是尽量淡化雇员在职期间因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带来的对企业的伤害,它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雇员劳动权和择业权的限制,限制了雇员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自由,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而且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是由对手一手操纵的,对雇员的生活造成程度不一的损害不言而喻,故这种约定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英国法官麦克纳赖勋爵认为,限制交易和干预个人行为自由,在特殊合理情况下是允许的。限制合理是唯一依据,所谓合理,是指对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相关公共利益而言是合理的。
因此,一个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是合理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第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第三、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2]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3]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第四、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
第五、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总之,只要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仅是针对必要的人,限制仅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方法恰当,范围和地域特定,期限适中,有合理补偿,就是合法有效的。
竞业禁止协议书范本
甲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乙方单位履行职务,因工作需要接触到乙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双方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第一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与乙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乙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乙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乙方同类的业务。
第二条 甲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乙方离职,甲方应立即向乙方移交自己掌握的,包含职务开发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图样等及其复制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并办妥有关手续。甲方保证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乙方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乙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不得在与乙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乙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不得自办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乙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乙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等手段使乙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乙方其他成员。
第三条 从甲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乙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
1、补偿费标准为每月 元(大写 );
2、补偿费从 年 月开始,按月支付,有乙方于每月的 日前通过银行支付至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3、竞业禁止合同终止,乙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第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违约金的支付不导致甲方对本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终止。
如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并应当将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乙方。
构成犯罪的,乙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方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六条 本合同与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共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 字: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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