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屋买卖协议书
夫妻共同房屋买卖协议书
甲方夫妻:(出售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 市 区 号楼 单元 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 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整(¥ 元),剩余房款 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必须在领到 新房钥匙之日起 日内腾房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 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三)自乙方要求甲方协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须及时配合乙方过户外,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五万元整(¥50000元)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 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住房保持完好,并结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夫妻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夫妻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20 年 月 日
延伸阅读:
夫妻共同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怎么办: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夫妻共同购房要注意:
(一)房产证上是甲一个人的名字,但系甲与乙在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丙。乙是否能主张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尽管房产是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甲出售房屋未经乙的同意,但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对丙而言,他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该房产是否系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核查,因此只要丙是善意的,不明知乙不同意出售,则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相反,如果丙是恶意的,比如甲想与乙离婚,为了离婚时让乙少分得财产而与丙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把房屋卖给了丙,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实务中也碰到过这种案例:甲为离婚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亲戚丙,最后被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二)签订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时是甲一个人签的`,事后甲反悔,理由是甲不是唯一的产权人,或者根本就不是产权人,因此不能卖了,购买人丙应当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丙应当首先要了解甲是不是产权人,再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甲是产权人,但还有一个产权人乙。如果有证据表明乙同意出售房屋,比如,签署过委托书或参与过谈判等,那丙可以主张甲出售房屋是经过乙同意的,因此合同有效,可要求履行合同。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乙同意出售房屋,那甲的行为就是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其行为是无效的,丙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定金应当返还。
同时,造成合同无效是由于甲的过错,甲还应当赔偿丙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甲不是产权人,但有证据表明其出售房产得到过产权人的授权,则甲是产权人的代理人,其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将由产权人承担,因此丙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甲出售房产得到过产权人的授权,则甲属无权代理,那么丙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按已签合同的条款追究甲无权代理的责任,如返还定金,以及要求甲赔偿丙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注意事项购买共有的房产,签订合同时最好让所有共有人都签名,并核对其身份。如果其中的共有人并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签,则要重点审核签名的人有无代理权,可要求其出具委托书。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签订合同的人与未成年人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三)房产证上是甲和乙两个人的名字,甲乙是夫妻,甲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签订合同时乙并没有出面,乙的名字是甲代其签订的,乙是否能主张未经其同意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产价值不菲,因此出售房产一般应当认为不是“日常生活需要,只要丙“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丙就是善意购买人,那合同就应当有效。当然,丙要证明自己是善意购买人,应当提供证据表明他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甲与乙的共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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