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义务赡养老人协议书
敬老、养老是中华传统美德,下面是小编根据近年来关于赡养老人的问题为大家提供一篇2016年义务赡养老人协议书,供大家借鉴:
【2016年义务赡养老人协议书】
甲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社区居民)
乙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社区居民)
丙方:________(____系____社区居民,____的长子。
经由已故居民______的原配妻子____同意,由____承担赡养义务和合法继承财产)
甲方之一____与原配妻子____(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__,次女____。
甲方之二____与原配____(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____(已故)。
甲方____和______在19___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男、19____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___,女、19____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
乙 方:________
丙 方:________
见证单位: ____社区居委会
见证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阅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 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 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 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 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 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 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 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 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 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 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 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 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 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 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 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 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 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 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 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 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 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 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 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 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 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 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 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 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 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 。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 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 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 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 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 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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