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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顶岗实习三方责任协议书2016
甲方(实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习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学院系部):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6]16号)“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的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创新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赴甲方顶岗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信守。
实习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应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包括生产、工程或办公的场地及相关条件。
2.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性实习岗位时,需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期间乙方发生人身安全问题依据《劳动法》由甲方负责,其余时间责任自负。
3.甲方根据乙方实习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 甲方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内部员工的要求对乙方顶岗实习进行管理,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5.乙方实习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安排,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6.顶岗实习结束后,根据乙方的具体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定,并签署鉴定意见,以作为考核乙方实习效果的依据。
7.对顶岗实习期间表现符合甲方要求的学生,甲方承诺由事先约定的用人单位于2012年4月20日前跟乙方网上签约或者签订正式书面就业协议(省人社厅式样)。
8.如果乙方实习期间没有不称职的的表现,顶岗实习期满甲方承诺由事先约定的用人单位跟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免除试用期。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实习前,乙方要签订安全实习保证书,保证在实习期间不违纪。
2.顶岗实习期间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3.乙方应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自己的情况,及时了解学校教学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
4.乙方在实习期间应坚持自学学校的相关课程,丙方应按业余教育方式提供相应辅导。乙方必须参加学期末的课程考试,若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持甲方证明提前申请缓考。甲方应为乙方的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5.实习期满,乙方须写出书面总结和实习报告交丙方检查和保存。
三、丙方职责和义务
1.与甲方一起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指导工作。
2.与甲方一起做好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考核鉴定工作,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习鉴定。
3.对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违反《顶岗实习协议书》规定、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学生,丙方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家长(签名):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
毕业实习与劳动就业的法律界定
1.1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1.1.1 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就业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劳动者拥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虽然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工作,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的各项劳动任务和义务,而尚未毕业离校的大学生其身份是学生,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只能课余时间去单位实习,其人身属性为所在院校的学生而不是实习单位的员工,不可能像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一样全面遵守实习单位包括出勤、考勤、考核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承担用人单位一个完整的劳动过程。同时,实习单位也不可能象对待一个正式员工那样给实习学生安排完整的工作任务。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以,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则来看,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1.1.2 双方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
一般来讲,大部分学生在实习单位仅仅是一些简单了解的见习活动,没有固定和正式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一般也不创造社会财富。但是,很多实习生常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实习单位创造有价值的劳务活动,例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实习生为人才中介公司做一些电话营销的工作、计算机专业的实习生为实习单位做一些软件编程之类的工作。这意味着实习生为实习单位提供了劳务,实习单位可以根据约定向实习生提供劳务报酬,双方即产生了劳务关系。但是,劳务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将其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义务捆绑在一起的,其劳动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来规范和调整。根据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终止劳务关系时的法定补偿金等权利和义务。所以,从法律关系类别来看,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只能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1.2实习生不享有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1.2.1 不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权利。
最低工资待遇是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否则视为违法,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勤工俭学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学生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实践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常就劳务补贴、劳动安全等事项于事前进行协商约定。实习单位只有对于有约定的劳务补贴才产生法定的给付义务,但这也只是民法意义上的、由双方自由协商的劳务费,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有最低工资下线保护的工资报酬。如无双方约定,实习单位无须依法支付实习学生有最低工资下线保护的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实习学生也不享有要求实习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法定权利。
1.2.2 不享有经济补偿待遇权利。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时,劳动者依法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这也是用人单位和谐社会关系应尽的社会义务。而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民事劳务关系中也无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因此,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解约时,实习单位不承担支付实习学生解约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1.2.3 不享有双倍工资等赔偿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依法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定责任。诸如此类法定责任,均以双方建立劳动法意义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因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学生不享有要求实习单位前述“双倍”赔偿等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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