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债务的协议书三篇
现如今,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债务的协议书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债务的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乙方__x因办砖厂和化工厂,先后在甲方__x处借现金壹拾肆万陆千元整,现因乙方__x无力偿还该借款,自愿同意将砖厂作价壹拾肆万陆千元整转让给甲方__x用以偿还该借款,甲方__x也同意接受,现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成立后,乙方__x原所有的砖厂的动产和不动产即归甲方zzz经营管理和所有。
二、本协议成立后,原该砖厂的法人代表应依法更改为zzz,更改办理事宜由甲方zzz负责。
三、本协议成立后,原该砖厂所欠税费及债务,全部由乙方__x负责偿还,甲方zzz概不承担。如因此给甲方zzz造成经济损失,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__x赔偿。
四、本协议成立后,乙方__x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zzz对该厂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如因此给甲方zzz造成经济损失,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__x赔偿。
五、乙方__x原与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其权利和义务自本协议成立后,全部转移给甲方zzz,其权利由甲方zzz享有,其义务由甲方zzz承担。
六、本协议所指的砖厂的动产与不动产以双方签字并认可的财产登记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行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债务的协议书 篇2
男方: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______,男/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年___岁;由___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用由___方每月承担______元整。
姓名:______,男/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年___岁;由___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用由___方每月承担______元整。
男女双方对子女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
1、同居期间所得房产位于XX路XX号,面积约XX平方米,折价人民币圆整(¥_____元),现协商归乙方所有。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乙方所有。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见清单。
2、同居期间共有存款_____元,甲方分得_____元,乙方分得_____元。
3、一方专有的物品如首饰等及各自生活用品归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4、其它未列出的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条款:
1、同居期间,甲方为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乙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对外无共同债务,甲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甲乙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甲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甲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自愿支付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用于甲方偿还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乙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乙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甲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__________万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那作他用。如甲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甲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债务的协议书 篇3
1、协议离婚时需要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进行约定,如下:
(1)在财产问题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财产的`法定手续等等;
(2)在子女问题上,涉及到合适抚养方式的选择,抚养费的合理确定,探视方式的确定等等;
(3)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等。
2、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如下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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