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通信服务协议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一般协议书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话通信服务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电话通信服务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A,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B.乙方提供_________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B,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C.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务开始日。开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A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B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第4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A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B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2.服务期。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但受第5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3.发票
(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4.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收方(是否应为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1.5%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收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5.终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允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帐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全部终止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
6.调整
帐单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发票日后十五(15)日内作出。被确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整要求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证
双方未就本协议中提供的传播服务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适用性作出保证。
8.义务的放弃
作为双方以本协议载明之价格提供服务的实质性诱因,双方同意对方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负责,这种损失、开支或损害是关于
(1)年收入的损失,利润保留、业务或商誉,
(2)双方违约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务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惩罚性的、大概的、后果性的或偶然的损失或损害。
9.赔偿
双方应赔偿并使另一方、其股东、官员、主管、雇员和代理免于任何和一切损失、成本、损害、开支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上述费用的产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由于本协议中传播服务的安装、接通、维护、服务或发射故障,包括服务提供方、其雇员、代理及客户的对传播服务的任何中断,服务提供方重大过失或有意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政府规章的行为而导致的除外。
10.无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权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对方、以对方名义假设或设定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义务。
11.不可抗力
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没有义务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无法履行(结算应付方的支付行为除外)、损害、损失或任何设备的破坏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灾、洪水、劳动纠纷或短缺、公用设施供应缩短、动力丧失、爆炸、内乱、政府行为、供应设备短缺、交通不可获得、第三方行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双方不应陈述对方对服务提供方对其客户提供的服务负有责任。
12.未弃权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放弃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全部放弃或弃权。
13.修改
本协议非经双方另行书面签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晓或收到对方的定单、售货确认书货其他类似文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
14.授权的陈述
各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递交接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已经合法授权,且本协议根据其中条款对双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15.副本
本协议可签署若干副本,各副本应为原件并组成一份同样的协议。
16.通知
本协议要求及允许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应以书面作出并在实际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论是否实际收到时,则于以一级邮件方式、正确书写各方的最后知晓的营业地址且附适当邮资投邮之次日,视为以发送。通知应按下列地址发送:
至甲方:
联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联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电话通信服务协议书2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下称甲方)长期向客户(下称乙方)提供_________电话通信服务,为方便甲、乙双方办理通信费用的收、付结算,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办理话费托收的帐户必须是_________相关银行或邮政储蓄的帐户,不得为异地帐户。
二、甲方提供乙方通信费用的收款凭证或电子数据到乙方开户的邮储或银行,乙方委托其开户银行或邮储在收到甲方的通信费用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或电子数据后将乙方通信费用的款项转入甲方指定帐户,而不必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三、乙方应付甲方的通信费用不得拒付,每月甲方通过乙方开户的邮政储蓄或银行划款。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的基本划帐时间内因乙方存款金额不足而划不到乙方话费款时,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的通信实行暂停服务处理。乙方需在甲方停机日次日至下一个扣款期前到甲方的现金交费点交纳现金。
四、乙方未按时交纳通话费用的,甲方自次月_________日起,每日按照乙方应收通信费用的_________%收取滞纳金,同时继续追收乙方所欠通信费用及滞纳金。
五、已经划款转讫的话费收费发票,乙方属单位客户的需自行到开户银行领取,乙方属个人客户的甲方按乙方提供的通信地址投送,乙方必须填写准确的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此地址必须是_________的通邮地址。因乙方填写的通信地址不正确或不通而导致乙方收不到话费发票的,甲方不负责。
六、乙方连续欠费_________个月的,甲方将对乙方做欠费销号处理,此托收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在签署此托收协议前所产生的所有欠费,甲方可直接从此托收帐户扣款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八、乙方办理过户或改号业务后,必须办理取消此托收协议的手续,否则甲方将继续从乙方此协议中的托收帐户扣款,直至乙方办理取消该协议之日所在计费月止。
九、乙方收费数据以甲方的电脑系统数据为准。
十、乙方每月_________日后可通过拨打甲方_________话费查询台自行查询话费,如对收费有疑问,可拨打甲方服务热线_________查证。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单位托收客户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最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起正式按下述乙方委托帐户开始托收。如乙方取消托收或更改下述内容,需重新签定本协议。
十二、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如有修改或补充,甲方将以业务通知形式在营业厅张贴或以其它书面通知乙方、修改或补充后的协议自通知注明的日期起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三、乙方同意在如下邮储或银行帐户托收_________话费(表略)。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电话通信服务协议书3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 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选择享受其在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业务。
(3) 有权对本公司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 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5) 申请输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需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来本公司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 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已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7) 应配合本公司实施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8)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9) 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订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2、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
(2) 有权对固定电话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做出调整,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3)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4)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暂停、终止或拒绝其申请办理其它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5) 为便于改善服务工作,及时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6)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
(7) 在营业场所公布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方式,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8) 提供固定电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电话详细清单,并保留半年话费信息。
(9) 本公司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非客户本人提出申请。
(10)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引起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因本公司原因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至少应提前10日告知客户。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30日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 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并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后,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 本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2) 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3) 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 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5)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固定电话服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 非法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3) 以提供抵押、保证金或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担保方式取得电话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违约责任
1、 客户办理装机业务手续后,如因本公司线路等原因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安装开通时,应在承诺期内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接到通知后可选择取消业务或继续等待。
2、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阻断时间超过《电信条例》规定时限的,按条例中计算标准减免超过时限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3、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滞纳金照收。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可以不收,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滞纳金直至缴纳全部所欠费用后为止。
四、 证明材料
1、 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军官证或贺照);单位或商业客户须提供法定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
2、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 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须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由担保人签章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公司营业场院所办理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预付话费达到一定限额时,本公司将以语音提示方式,提醒用户续费,话费用完后用户仍不续费,本公司有权做停机处理。
五、 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本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72小时即视为用户已经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15日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相关通告及通知。
六、 可分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 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协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 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 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九、 本协议及附件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___________分公司。
十、 附则:
1、“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固定电话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行签定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协议就涉及到固定电话租赁权的,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5、本协议一式二份,客户留存一份,本公司营业厅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电话通信服务协议书】相关文章:
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04-06
网络电话合作协议书03-31
培训服务协议书15篇03-23
电话销售技巧以及电话销售说话技巧02-26
【精选】服务合作协议书三篇04-22
培训服务协议书模板汇总8篇04-22
咨询服务协议书模板6篇04-17
服务合作协议书汇编六篇04-14
培训服务协议书模板合集8篇04-13
售后服务协议书模板9篇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