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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

时间:2020-11-30 13:41:23 协议书 我要投稿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合同编号:134104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GB18406.3-20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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