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铁矿石合作协议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进口铁矿石合作协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协议编号:
甲方:签订时间: 年月日
乙方:签定地点: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为本、和谐共赢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受托方)进口铁矿石,达成如下协议:
一、词语定义
1.“本协议”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协议编号为号进口铁矿石合作协议。
2.书面形式:是指根据协议发生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违约责任:是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货物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6.本协议“元”除另有约定外,均指人民币元。
7.乙方香港关联公司:是指
二、合作模式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进口铁矿石,由甲方指定国外供应商和进口铁矿石品种和货物规格。甲方负责采购、清关、堆存和销售等实际操作环节。乙方不承担铁矿石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负责运输至武安保税区。根据甲方付款方式,乙方或乙方香港关联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甲方提货时向乙方支付所提货物全额货款和资金使用费,乙方收取约定的资金使用费作为收益,收益在货物购销差价中体现。
三、货物详情
供应商、货物名称、产地、货物规格(合同典型值指标,干基)、价格、合同数量、装运期及卸货港(卸货港不可变更地为黄骅港)均由甲方指定并经乙方同意。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不以所列责任为限)
1.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或乙方香港关联公司签署开立信用证所需的对应进口合同,甲方对乙方或乙方香港关联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贸易合同条款负全部责任,对应进口合同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协议。
2.甲方确保本协议所述全部代购事项合法,对乙方依本协议规定所有的代理采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本协议以及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代购货物市场跌价风险,代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等);承担在本协议及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由乙方重大过错引起的一切损失;对乙方因依本协议规定所有的代理采购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享有货物相关的所有相应收益权。
3.供货商(初步拟定为淡水河谷、FMG和印度BAGADIYA BROTHERS PVT LTD.)及货源是由甲方指定,甲方应自行对该供货商资信、代购货物质量以及代购货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状况负责,并无条件按代购货物采购后的现状接受代购货物,且应自行承担代购货物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和风险;对因供货商违反购货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供货商不交货、少交货、无法按时交货或者所交的货物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的,则甲方同意对供货商应偿还乙方所代垫的款项、供货商应向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乙方遭受的损失等向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对于非因乙方重大过错导致的本协议或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负责索赔直至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协议或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引起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的,甲方负责处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6.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本协议或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的,甲方仍应在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前向乙方全额支付本协议垫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输及仓储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银行费用、全部税款及乙方收益)。
7.依据本协议约定以乙方名义签署的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所涉及的进口货物投保(如有)、报关报检等手续由甲方以乙方名义办理,乙方负责依据本协议约定付款并全力配合甲方办理手续。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经甲方认可,乙方或乙方香港关联公司与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签订并履行贸易合同。
2.自乙方根据与供货商签署的采购合同支付信用证保证金日期或者支付现汇开始,乙方即有权依据资金支付情况向甲方收取对应的资金收益、货款及其他代垫费用。
3.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本协议或购货、运输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条件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行使索赔权利。
4.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和取得进项发票后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六、乙方收益、相关款项支付、结算的约定
1.乙方收益计算
1)若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为印度BAGADIYA贸易公司,交易为代售模式,双方约定乙方的净收益为5元/吨。
2)若甲方指定供应商为FMG或者淡水河谷,乙方垫付资金年息10%。其中乙方垫付资金包括信用证开证金额、海运费、港杂费、保险费、报关报检费用和国内运输费用等进口铁矿石业务实际发生费用。
乙方资金收益计算公式为:
乙方资金收益=乙方垫付资金总额*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10%/360)*(乙方实际收到货款金额/乙方垫付资金总额)。
乙方一次发货、一次收款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每一外贸合同项下的第一笔款项日期为计息起始日,以乙方实际收到甲方货款日为计息终止日计算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资金占用天数=计息终止日-计息起始日;乙方分批发货、分批收款的,按照分批收款时乙方实际收到货款金额与应收货款总额的比例计算确认乙方资金收益,以乙方实际支付每一外贸合同项下的第一笔款项日期为计息起始日,以每次乙方实际收到甲方货款日为计息终止日计算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资金占用天数=计息终止日-计息起始日。
此外,在信用证和现汇结算方式下,资金占用天数不超过50天的按照30天计算,资金占用天数51-80天的按照60天计算,依次类推;
2.保证金
1)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在乙方开立信用证前或者现汇结算方式在乙方付款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采购合同金额及进口关税之和15%的保证金或向乙方抵押价值不少于乙方垫付资金的土地证。在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所提货物全额货款和资金使用费后,在乙方认为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视回款情况释放保证金,。
2)乙方开立信用证或者支付现汇后,以普氏铁矿石价格指数为参考值,以上下限累计变化幅度超过5%时,或汇率及国家进出口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乙方为控制风险,避免造成损失,如甲方交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涨跌价幅度100%的金额或等同于汇率变化幅度100%的金额作为保证金;如果甲方交付乙方抵押物,抵押物价值低于变化后的货值,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超出抵押物价值变化幅度的金额或等值抵押物。
3)确实需要甲方追加相应保证金或增加抵押物时,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详细说明追加原因、计算依据、追加金额、追加要求等信息。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传真、电子邮件均有效)3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要求追加相应保证金或增加抵押物,如甲方未按照上述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增加抵押物,应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自行决定销售目的地、销售客户,变卖,拍卖或其他合理方式自行处理货物,发生的亏损及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不予退还全部保证金或者拍卖抵押物,抵押物拍卖所得,乙方优先受偿。向甲方追究保证金或抵押物不足以充抵部分的违约责任以及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货款、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若乙方已开具发票,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相应的税款。
3.信用证和现汇:
乙方在收妥甲方保证金或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应在对应进口合同规定日期内开立信用证或者向供应商支付现汇。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开证迟于进口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开证迟于进口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甲方保证在乙方信用证项下汇票到期日5个工作日之前对乙方付清全部代垫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海运费、应收资金收益及乙方为办理本合同项下事务而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清偿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有权按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所述方式自行处理货物。
2)与外商二次结算,价格调整付款
根据对应进口合同要求,如果需要进行价格调整付款,则乙方收到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书面付款通知后,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再行支付;如甲方未能按时书面确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按照第六条第2款所述方式自行处理货物。
3)如果甲方指定供应商有退款未能及时退给乙方,甲方应根据实际退款外币金额,按照结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指定供应商退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款。
4.甲乙双方结算
1)收费标准:不受实际到货情况的影响,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以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外方发票金额应由甲方确认。
2)结算:结算方式采用一票结算,货款多退少补,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费用结算单,列明费用名称、金额、汇率、付款时间等信息。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进口货物实际支付外币金额*乙方银行对外付汇日实际汇率(或甲方要求乙方锁汇的汇率)+乙方代付费用不含税金额(海运费、港杂费、保险费、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输费用、银行费用等)]*1.17+乙方资金收益
3)乙方不承担任何汇率风险,结算汇率按照乙方银行实际对外付汇时的实际汇率计算。或者根据甲方要求,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办理锁定汇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以上两种方式办理前由甲乙双方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确认,确认后乙方代为甲方办理。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但乙方已履行部分义务的,乙方按实际履行部分义务收取资金收益。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不影响乙方收取资金收益。
七、报关、运输及提货:
1.报关报检:由甲方指定货代,经乙方认可后委托报关报检,海关增值税款在货物抵港后由乙方代为支付。如因甲方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报关的,产生的滞纳金、滞报金等费用及相应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海关放行货权属于乙方。
2.运输:乙方负责运输,货物运输在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完成入库后(甲方指定仓库)所发生的.丢失、亏吨、灭失、毁损等损失由甲方负责。
3.提货: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完货物。甲方提货时需向乙方支付垫付资金和资金收益,凭乙方放货通知提取货物。如甲方完全按照本协议履行,最后一次提货时结清所有款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货款后当日内将相应金额货权转移给甲方。
八、费用划分:
1.具体进口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运杂费、港口费、报关费和商检费,保险费,税费,国内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开证手续费、承兑费及国外银行费用(如有)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再进行支付。
2.滞期速遣费由甲方承担或享受
3.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乙方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不影响乙方收取资金收益。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不影响乙方收取资金收益。
九、风险责任及赔款处理:
1.进口货物必须保险,除外商承担保险责任外,由乙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货物发生数量、质量等问题,如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方协助;如属于外商责任范围,由乙方向外商进行交涉(包括索赔、仲裁、诉讼)。
3.进口货物必须商检,由乙方代理甲方进行报检,费用由甲方承担。按商检规定,货物未经商检检验之前不得销售,如有违反商检有关法规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证明是指有关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在本协议执行中若发生法律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与第三方对应合同的各项内容经甲方审定后方可签署,甲方不得因合同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提出赔偿。
2.由于乙方重大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就本协议发生的通知应以书面作出并应按双方在本协议所列示的传真号传送或按所列示的联系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以传真送达的,一方按本协议所载传真号码发送传真当日即为送达日;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协议所载地址向对方以EMS或者顺丰快递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如甲、乙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协议中列示的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任何一方拒收其他方寄送的通知的,对方按本协议中列示的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
4.乙方全程监管货权,甲方全力配合并向乙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办公人员食宿。
5.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协议生效与解除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有效。(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银行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银行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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