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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作协议

时间:2020-12-26 17:50:05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商铺合作协议

商铺合作协议1

  甲方(简称): 乙方(简称):

商铺合作协议

  法定代表人: 项目总策划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相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红梅汽车站相关物业招商运作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铺位物业,向乙方支付一定的佣金,交由乙方组成团队为其招商运作,乙方则组织相关人员为其实践策划操作。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初步约定的运作期限为三个月,自20xx年__月__日至20xx年__月__日止。至于本期限后,甲、乙双方如愿意再行合作,则另行相商。

  第三条, 乙方运作期间,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办公地点,并提供诸如网络、电脑、电话、茶具、桌椅等办公设备及配套设施。

  具体细节,甲、乙双方视情况协商而定。

  第四条, 所有实践操作当中,甲方除 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一日三餐的食宿并向乙方工作人员支付招商期限内相关零用费用:

  项目经理, 一名, 基本底薪每人3300元/月;

  招商主任 两名, 基本底薪每人1500元/月;

  内勤接待 一名, 基本底薪每人1300元/月。

  第五条, 甲、乙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

  整个运作当中,招商运作主要以乙方的策略方式为主,甲方不能任意干涉或强行要求,但甲方具有运作过程中相关知情权和建议权,乙方必须实事求是、毫不隐讳地向甲方详情说明及解释。

  乙方团队人员在运作进程中,应本着向甲方高度忠诚和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开展工作,并严于律已、全力以赴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争取甲方利益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甲方应在每月的15号向乙方工作人员发放当月的基本零用费用。

  业务提成采用现签现提的原则,即一铺位合同签订生效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甲方与乙方每月每周六下午三点进行提成的支付相关事宜。否则乙方保留有追究甲方的权利。

  按如下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业绩提成:

  1、 招商率达到规划总体面积(以平面图的核准面积数据为准)的40%及以下时,乙方均向甲方提取成交铺位半个月的总租金作为提成;

  2、 招商率达到规划总体面积(以平面图的核准面积数据为准)的40%到65%时,乙方向甲方提取成交铺位一个月的总租金作为提成;

  3、 招商率达到规划总体面积(以平面图的核准面积数据为准)的65%及以上,乙方向甲方提取成交铺位一个半月的总租金作为提成;

  4、 至于如何界定规划总体面积招商率的40%和65%的事项,原则上乙方先向甲方提取成交铺位一个月的总租金作为提成,按招商进程和招商入驻率的实际情况,根据上述相关比例的约定,甲方向乙方补发剩余的提成。

  5、 甲方赋予乙方的提成,只是在已租商铺合同期内按以上约定提取一次。

  6、 甲方支付乙方提成,甲方必须与乙方的项目策划人(或者乙方项目策划人亲自委托的人),进行签字确认,方可有效。否则,乙方的项目策划人可追究甲方。

  7、 甲方支付乙方提成,必须支付给乙方的项目策划人(或者乙方项目策划人亲自委托的人),每月每周六下午三点为支付日,再由乙方项目策划人按照乙方所约定分配比例给予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分配。

  ⑹、乙方团队的组成人员及相关提成比例的约定:

  ①、本团队业务人员外出招商签到的业务单,或业务员寻找回来的业务信息,经过团队的努力而促使成交的单,均属于该业务人员的业绩,并遵循如下分配原则,对该单进行相关提成:

  项目总策划人: 李xx 32%;

  项目经理 王x 25%;

  招商主任: 两名(待定) 35%;

  内勤接待: 一名(待定) 8%;

  ②经业务人员或团队人员散发广告及相关推广效应,自动上门而签约成功的客户,则按下分配原则进行业务提成:

  项目总策划人: 李x 38%;

  项目经理 王x 36%;

  招商主任: 两名(待定) 各9%;

  内勤接待: 一名(待定) 8%;

  第六条, 乙方仅运作甲方物业商铺的招商业务,至于出租商铺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全由甲方履行和负责。同时甲方任何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在实践运作当中,甲、乙双方应秉着真诚团结、互体互谅的宗旨,就诸如甲方在广告投入、市场推广等细节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积极推动招商工作的'圆满成功。

  第八条, 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相商或补充。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日起,甲、乙双方均需自觉履行,如有违约,则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时如有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项目总策划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项目

  经理: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合作协议2

  编号:

  合作方(甲方):高安市xx商贸城

  地址:高安市xx路xx路交汇处

  电话:*传真:

  合作方(乙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高安市中山商贸城商铺合作经营事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协议标的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高安市中山路与桥南路交汇处的中山商贸城路,第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与乙方合作使用,商铺一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层合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双方合作使用该商铺的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经营范围及铺位管理

  第三条本市场的定位及经营范围是经大量的市场调查及充分的项目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准确认定及长期保持,对本市场总体经营成败及每一位经营者的经营成功与投资回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市场的定位必须得到甲、乙双方的遵守。

  第四条乙方经营的商品须服从甲方功能分区规划,不允许经营非区域规划商品。乙方经营范围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单方面改变经营范围。

  第五条乙方自行装修其铺位,其装修设计、色彩须与市场整体设计、色彩协调;其设计、装修方案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负责办理装修报建和验收(包括消防)等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装修过程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装修规定。

  第六条自接到甲方入场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乙方提出装修方案并报甲方批准,方可入场装修。

  第七条乙方必须配合商场统一的开业日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开业,而影响到整个商场形象者,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保证金,并有权让乙方退场。

  第八条协议期内,乙方如将约定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包给第三者使用或经营,之前必须报甲方备案,并保证第三者签署协议,认可本协议和各项条款。乙方所享有的优惠,在转让给第三者后,第三者可以继续享有剩余优惠,直至各种优惠使用完毕。否则,乙方不得将约定铺位转让、转租或转包。

  第九条商铺面积一经确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若乙方随意增占使用面积,除责令其退回原位外,甲方可处以五千元的罚金。

  三、商品管理

  第十条乙方经营的商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如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若因此导致提前结束经营,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概不退还。

  四、营业管理

  第十一条“高安市中山商贸城”由甲方组建或委托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甲方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与乙方有关的,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参与。

  第十三条经营场地的二次装修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乙方不可以将场地内的固定装修部分拆除或移动,所有活动的货架及其他装修部分,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替换或撤走,否则将扣押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五、费用缴纳

  第十四条乙方须每月10日前预交次月的各项费用,包括:

  1、自市场开业之日起按甲方管理规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0.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国家每年的物价指数调整。

  2、各个铺位的电费(按电表数额),电话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合作经营保证金标准及收取:

  本商铺的合作经营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商铺合作金标准及收取办法: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商铺合作金。

  双方约定商铺的合作金为元/平方米.月(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合计金额为________元/月。乙方如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则,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第一年全部及第二年一半的合作金付款义务,即第一年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合作金,第二年乙方按元/平方米.月(合计金额为元/月)向甲方交纳优惠合作金,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交纳时间需提前一个月。

  第三年乙方按元/平方米.月(合计金额为________元/月)向甲方交纳标准合作金,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交纳时间需提前一个月。

  第十八条本协议因不可抗力解除,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向甲方缴纳合作金。

  第十九条如乙方未按时交纳合作金,则应承担滞纳金(每日按月合作金的1%计算),甲方并可自延迟交纳的次日起,采取停电、水或封闭营业场所等措施。

  第二十条甲方自商铺实际交付一年内,承担保修责任;若商铺损坏非甲方责任所致,甲方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期满,乙方无违法经营、无违约行为、无拖欠各项应缴纳费税并完好无损交回商铺后,甲方应退回合作经营保证金。

  六、协议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一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全部保证金,乙方尚须交清所有应交纳的费用。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物品,依法变卖,优先受偿,对不足部分,仍然享有追偿权。

  1.未按约定交纳合作金;

  2.所拖欠各种应缴款项总额等于一个月合作金金额;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商铺用途;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包、允许他人使用或用作担保;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营业;

  6.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告知仍无改正;

  7.经营过程中严重侵害甲方权益;

  8.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禁止营业、停业整顿或被处罚;

  9.有其他违法行为。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内,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所引发之纠纷概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将商铺及甲方原有物品对外担保。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雇员或经乙方同意使用商铺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于200__年___月____日前将合作商铺交付乙方使用;甲方的入场通知或公告,视为交付行为。

  第二十六条协议期内,甲方有权处置(转让、抵押)商铺,但必须保证商铺的权利继受人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回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元);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商铺____个月以上;

  (二)若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条或二十六条,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商铺,而被迫迁离。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应于3日内迁离,商铺由甲方接收。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权对有关市场管理事项进行修正调整,甲方应将变更后的内容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协议双方签章后及时成立,为双方信守之合约。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高安市中山商贸城乙方:

  代表:代表: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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