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聘待岗的协议书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待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文件精神,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待聘时间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未聘待岗时间同意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待聘期间的待遇
1.甲方按增城市、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若遇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时,甲方按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档案工资;
3.甲方应按月发给乙方本人原(档案)基本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和物价性补贴;
4.乙方按规定日期回单位学习或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甲方按次计发交通补助,每次××元。
第三条 待聘期间的管理
1.乙方在待聘期间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服从管理,每半个月向单位电话汇报一次,每个月在8-15日期间回单位报到一次,参加学习或其它活动,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报到以本人签名为有效;
2.有事需向甲方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未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3.乙方在待聘期间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单位协助办理调出手续;
4.在待聘期间乙方可以提出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待聘期间的培训及重新聘用
1.甲方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培训、进修,或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条件,提高乙方的思想、业务素质;
2.甲方在单位内为乙方提供两次推荐上岗的机会;
3.凡被重新聘用的待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乙方一旦受聘,本协议终止效力。
第五条 未聘待岗协议的.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聘待岗协议即告终止:
1.未聘待岗协议期限届满的;
2.乙方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经通知不到单位报到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待聘期内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的;
5.待聘期内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乙方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7.乙方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六条 待聘期满后的处理
乙方在待聘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调离单位,按规定给付一次性补助,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聘待岗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五条第四项除外)一个月内,甲方应给乙方办理人事手续,乙方应办理离开单位的相关手续,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转出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在待聘期内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内书面通知对方,因通信地址变更未通知对方导致书面通知不能送达的,责任由地址变更的一方负完全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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